21世纪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的探讨(2)
2017-08-13 04:50
导读:21世纪国际私法在整个国际体系的作用将有所演变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起来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
21世纪国际私法在整个国际体系的作用将有所演变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起来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按照传统的国际私法选择法律的总是选择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它是法律适用法,即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数国法律的效力时,由其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在当今世界,国际私法的任务不仅在于保障内国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主权权利,而且在促进国家对外友好交往和开展平等互利的经贸合作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高新的发展,人类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强,便法律在保护国内与国际社会秩序方面有了新的特点。也就是说国际私法的作用将从主要着眼于解决个案法律的选择适用转入到构筑适合国际大市场运作的民商法新秩序,从而在人类全球或整体意识不断加强的要求下赋予自己的重大使命。突出表现在国际社会中法律之间的平位协调。所谓平位协调,乃指:各主权者对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立足各国法律平等,通过消除不同法律的抵触或减少、避免法律冲突来实现国际社会民商法律的协调。
观“法则区别说”以后的国际私法,始终未摆脱单纯着眼于从相互抵触的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中选择其一且往往优先选择国内法加以适用的传统,毫无疑问,向主权优位倾斜的法律选择作为解决民商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有着显然的局限性。首先,向主权优位倾斜的法律选择不仅肯定了国际民商法抵触的现实合理性,且以非善意(或称对抗)的态度对待外国法,制约了主权者间民商法律的合作。其次,主权者坚持主权优位,极易导致冲突规范向国内倾斜并造成冲突规范的冲突,使国际民商法律冲突复杂化。再次,立足主权优位的法律选择,往往把主权者的利益目标置于最显要的地位,并不惜动用识别、反致或转致、公共秩序保留等手段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而使当事人的利益目标受到冷落(尤其是相关主权者及其属民的利益目标受到忽视),这势必挫伤当事人参与国际民商因素交流的积极性,从而妨碍国际民商资源的流动与优化配置。[2]
大学排名 时至21世纪,国家的发展与国际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密不可分,国际民商事关系得到了空前蓬勃的发展,国际民商事关系已从早期的人的身份关系、物权关系和混合关系发展至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信托、破产、保险及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必然要求各国通过各种形式的协调以创造一个有利于新的国际民商事秩序的法律秩序。再说国际与国内经济因素的交流效益的实现以交流规则为中介,即依赖于各国民商法规则和调整民商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这样,如果国际私法不发展,不完善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仅限于法律选择以显示其功用,那么它将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所以,当国际社会民商事交流日益繁盛,技术日益发达,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大大加强时,主权者的国际社会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时,国际私法也就由立足主权优位向追求平位协调发展。[3]
现代国际私法应该以追求建构国际民商新秩序为终极目标,国际私法的功能应实现由解决法律冲突到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彻底转换,趋同化时国际私法所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而这种趋同化的不断加强,统一实体法将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并成为国际民商法律秩序的主要方面。统一实体法是由各主权者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采纳和接受意味着各主权者在该领域民商法律差异性的减少或消除,也意味着各主权者在该领域主权优位思想的放弃。因而,统一实体法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推动国际私法由主权优位向强调平位协调的方向发展。[4]
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及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51年确立了它作为常设国际组织的地位以及“私法统一协会”等全球性的国际私法统一化组织推动了国际私法在解决民商法冲突中强调平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