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判断抑或价值判断(2)
2017-08-13 06:32
导读:“每一个判断背后都隐含着一个推理”、“在任何层次上作出判断都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判断始终是作为推理的结果而出现的。”[12]事实判断如此,价值
“每一个判断背后都隐含着一个推理”、“在任何层次上作出判断都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判断始终是作为推理的结果而出现的。”[12]事实判断如此,价值判断亦然。“法律行为成立”这一判断必然也是某种推理的结果,因此,所谓“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判断”,必然是指确定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也就是说,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某一或某些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的推理活动是一种事实判断,是一种事实推理。我国学者指出,“法律行为成立规则是一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其仅能作出成立或不成立(构成或不构成)两种事实判断”,[13]基本上就是从这种意义上来立论的。由此看来,通说所谓的“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判断”,必须从这个角度去理解。
如果我对通说确切含义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我对其妥当性是深表怀疑的,在下文的研究中,我将力图运用法学与价值哲学两个层面的知识来证明:法律行为的成立并非“成不成立”法律行为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成立”法律行为的问题,因此,类如法律行为的有效,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样也不是一种事实判断。
由于判断法律行为成不成立的主体,除了常见的裁判者外,还包括立法者,且立法者在逻辑顺序上是先于裁判者为判断的,因此,本文首先从立法的层面阐述立法者对法律行为成不成立的判断是价值判断,而这一问题实际上可化约为法律关于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规定是立法者所为的价值判断;其次从司法的层面论证法官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的判断也属于价值判断。在完成了这两项工作后,本文将诉诸价值哲学的基本原理,指出法律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这一通说的谬误性;然后揭示学界将关于法律行为成立的判断误认为事实判断的可能原因;最后指出私法与外学科进行沟通与对话以提升其研究水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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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立法的层面上,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立法者所作的价值判断
判断法律行为成不成立的主体,不仅包括裁判者,而且包括立法者。虽然在社会生活中,裁判者是此项活动的主要担当者,但作为私法制度设计者的立法者同样也要对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作出判断。立法者在立法时需要决定社会生活中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而哪些行为不能构成法律行为,这就体现了立法者对什么是法律行为,亦即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立法者的判断集中体现在其如何设置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上,因为社会中主体实施的行为具有多样性,但立法者并不认其都可构成法律行为,而只认为哪些符合一定要素或标准的行为才构成法律行为,这些要素或标准在法律上的表述就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立法者认为只有符合这些要素(亦即成立要件)的行为才构成法律行为,反之,则否。与本文的论题有关,在立法者所作的此种判断的性质上,如果这些要素确(成立要件)属立法者如自然科学家求真般的从法律行为的本质中发掘出的客观事实,则立法者决定哪些社会行为可构成法律行为的判断过程就属于事实判断的过程。然而,我们却非常遗憾的发现,无论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综观同一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足以使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