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战争与宪法(2)
2017-08-14 05:51
导读:翻开伊拉克共和国临时宪法(革命指挥委员会于1970年7月16日公布),了解一下它的制度,你就不难发现这部宪法在政治制度上存在这诸多缺陷。当然,它
翻开伊拉克共和国临时宪法(革命指挥委员会于1970年7月16日公布),了解一下它的制度,你就不难发现这部宪法在政治制度上存在这诸多缺陷。当然,它也有许多其他国家宪法所共有的许多文明的,这主要表现在对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伊拉克宪法共有67条五章,这五章分别为伊拉克共和国,伊拉克共和国的社会、基础,基本权利和义务,伊拉克共和国的机构,一般条款。其中第四章共和国的机构分为四节,即革命指挥委员会、国民议会、共和国总统、司法这四节。
伊拉克宪法实行的是一种个人集权的政治体制,原因在于:
第一、革命指挥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机构,而不是代议机构是最高机构。宪法规定的体制与世界上文明国家的政府体制大相径庭,既不是代议制或总理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更不是委员会制。它实行的是一种在代议机构之上还有一个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体制,按照其宪法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机构。一般世界各国宪法,无论实行什么样的体制都规定代表民意的代议机构的至高无上,因为这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当然伊拉克宪法第2条也规定:“人民是权力及其合法性的本源”,但从其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上看并非如此。
第二、革命指挥委员会凌驾于国民议会之上。革命指挥委员会享有广泛的权力,选举主席、副主席,就主席、副主席或任何委员的辞职作出决定,解除革命指挥委员会任何委员的职务,颁布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批准国防和公安部的有关事项,宣布总动员或部分动员,宣布战争,接受停战以及缔结和约,批准国家总的预算草案以及作为附件的单独预算和投资预算,批准决算,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确定革命指挥委员会的权限(也就是说自己决定自己的权力)。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就更大,他可以监督国家各部门的活动,召集各部部长讨论各部有关事项,必要时向各部部长提出质疑并将此事通报革命指挥委员会。国民议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法机关,宪法也没有规定它是伊拉克的立法机关,它只是对由革命指挥委员会和总统提交的法律草案有进行讨论和审议的权力,而且受到革命指挥委员会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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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总统同时又是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实质上使革命指挥委员会和总统这两个机构都置于总统一个人领导之下,实质上在革命指挥委员会这一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机构之上又有一个总统,总统实质上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1)总统掌握国家的军事、外交、经济、法律实施等一切大权。按照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依照宪法的规定直接或通过他的代表和各部部长的协助行使行政权,宣布紧急状态,编制国家预算、经济和社会事务总体规划,监督一切公用事业,包括官办的、半官办的和社会举办的,指导和控制政府各部和社会机构的工作予以协调。监督宪法、法律、决定、司法判决和开发计划在伊拉克共和国全国各地的实施。(2)总统控制全国所有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任命共和国副总统及解除共和国副总统的职务,依照法律规定任命总督、法官以一切国家文职人员和军事人员,决定官员的晋升、免职及贬黜,授予勋章和军衔。共和国副总统和各部部长就各自分管的工作对共和国总统个别负责。如果共和国副总统或各部部长渎职、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依照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有权将其送交审判。
第四、总统和其他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任期多长时间的规定,更谈不上有连任不超过两届的规定了。这是终身制的体现,也是封建统治方式在伊拉克宪法中的残余。所以,总统连任二十几年也就不奇怪了,因为宪法根本就没有涉及任期和连任的。
第五、没有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没有对总统规定任何形式的监督,也就是说,除了总统身兼二职并可以监督一切官员之外,没有任何机制可以监督和制约总统。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伊拉克宪法还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以人民主权为政治基础的宪法,它虽然有宪法的形式,却无宪法的实质和精神。这部宪法是一部主张个人集权和终身制的宪法。因而,伊拉克宪法所反映的伊拉克的政治制度的安排不是一种宪政意义上的安排,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诸如有限政府的观念,废除终身制的观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