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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
督察官制度,在北欧国家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最早是瑞典1809年根据其宪法设立的司法督察官。督察官制度在挪威的建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事。1962年挪威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设立“议会督察官”。议会督察官的任务是对公众投诉和控告的有关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中存在的不公正、腐败以及不公平对待进行调查。这之后,挪威还设有人权督察官等不同类型的督察官。尽管如此,各种督察官都有着一些共同特征:“他/她是‘民众的保护人’,职责是处理公众有关政府机关不公正、滥用行政权力的投诉,并对此进行调查。必要时,提出改进行政管理的批评意见或者建议。”
基于督察官制度,1978年《男女平等法》设立了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负责本法的实施。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由国王任命,任期6 年。第一任督察官任命于1979年。现任督察官克里斯丁·米拉(Kristin Mile)是第四任。2001年,克里斯丁接到350件投诉。这些投诉几乎涉及到所有领域。其中大部分是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问题,如就业问题,还有同工同酬问题。她还接到一些男性投诉,起码有20%是有关私人生活的,涉及到父亲对子女的监护权,父亲产假期间的报酬权,到军队服役的权利,等等。除了书面投诉,督察官还会接到一些电话投诉。
对于涉及私人事务的投诉,督察官通常要向投诉人讲解男女平等法的相关规定,告诉他们如何分担责任。如果是法律事务,象离婚或者某种事故,督察官也向投诉者提供一些建议,告诉他们是找家庭事务所,还是找律师,或者与其他部门联系。如果他们的问题属于暴力范畴,督察官必须告诉他们去找警察或其他公共机构。在挪威,所有公共机构都负有责任向投诉者提供应到那个部门投诉的建议。所以,尽管督察官这样一个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监督机构,不能涉足个人私生活和家庭事务中的男女平等问题,但向投诉者解释法律规定,提供建议也是督察官的应尽职责。
根据《男女平等法》,督察官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确保法案各项条款得到遵守。具体来说,就是受理各种与男女平等事务有关的申诉,并调查这些案件。她/他也可以主动展开对某些案件的调查。二是,通过文章、会议、讲座、访谈等方式,向政府机构和公众提供有关该法案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督察官制度及其工作的信息。所以,督察官是个公众人物,经常在媒体上出现。
按照规定,督察官在处理投诉时,首先写信给对方当事人。如果雇主在接到督察官的信后,对事件的观念和态度发生转变,改变了先前的做法,那么,这个案件就结束了。对于那些不能马上解决的案件,督察官也在当事人之间调解,尽量使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调解不是督察官工作的必经步奏。必要时,她/他可以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不过,督察官的决定不具有拘束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决定,有权向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