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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2)

2017-08-16 01:48
导读:然而,从宏观上来看,通过刑法维护市场秩序并非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

  然而,从宏观上来看,通过刑法维护市场秩序并非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以上的最大利润为目的,以便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最大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目的成为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竞争的公平界域的内动力。……不能否认‘有市场经济就有经济犯罪’这种客观现象”[5](23页)。可以说,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具有共生性。
  正是由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点,使刑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与保障经济自由之间面临两难选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打击与控制实质上是国家通过行使刑罚权干预(或者说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的特殊形式。作为一种禁止性法律规范,这种干预活动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通过刑罚制裁经济犯罪的方式来恢复被破坏的经济秩序,即通过限制或剥夺个体的经济活动自由达到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刑罚的强制性、严厉性和最后手段性,刑法规范体现出社会对个体行为的最后容忍度,是为个体的自由行为划定最后界限,因此,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设立也就意味着社会经济活动最后边界的划定。可见,刑法在维护经济秩序的同时始终存在着限制经济活动自由的趋势。
  但是,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国家确保市场运行的有序化、正常化,更强调主体经济活动的自由,强调经济活动这一私人领域同国家权力活动这一公共领域相对分离,其本身更需要一种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倘若国家一味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由扩张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调控范围,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束缚市场主体自由而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效果。因为“法律的最终目的始终是确保每一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发展而不是束缚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性”[6](42页)。刑法在控制经济犯罪过程中必须始终面对是否束缚经济自由这一诘难。从这一角度而言,在要求刑法大举扩张的同时,又要求刑法介入经济生活必须是有节制的,必须具有谦抑的价值取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刑法扩张的现实基础
  两百多年前,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在论述刑罚的轻重尺度时曾说过一段精辟的话:“在社会中犯下的罪行显得比较严重,可是刑罚则较轻,这种情况初看是自相矛盾的。……如果社会自身还是动荡不安,那就必须通过刑罚树立榜样,因为刑罚本身是反对犯罪的榜样的榜样。但是在本身已是稳定的社会,犯罪的勾当是很微弱的,因此犯罪的处罚也必须按照这种微弱程度来衡定。所以严厉的刑罚不是自在自为地不公正的,而是与时代的情况相联系的。”[7](229页)在这里,黑格尔不仅看到了刑法的规制功能(即通过刑罚树立榜样),更看到了刑罚的轻重不是绝对的,不赞同绝对的同罪同罚,而是从社会意义上揭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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