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2)
2017-08-16 01:56
导读:四、制定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律的基本内容所需构建 我国未来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律基本内容的构思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和我国港
四、制定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律的基本内容所需构建
我国未来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律基本内容的构思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的证人保护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制定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律的基本内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构建:
(一)证人保护对象
从国外立法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证人保护的范围和对象都比较宽泛,证人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证人,而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和有关人员、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出于人权和效率的考虑,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应包括证人本人、证人的近亲属、可能影响到证人出庭作证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证人保护机构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考虑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构,可以作为证人保护的审批机构,对证人保护的等级、期限等措施作出审查,批准实施证人保护方案。我国的公安机关可以作为保护证人的执行机构,因为公安机关作为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具有明显的人力、物力和先进技术设备等优势。
(三)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1.建立并完善庭前保护制度。
第一,证人保密措施,即对于有必要保密的证人及其他受保护人姓名、身份、住址等情况,应当予以保密。比如,对于某些证人,其真实姓名及身份资料,司法人员在制作笔录或法律文书时,应代之以代号,不得记载足以识别其身份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证人姓名的保密权仅适用于立案和侦查阶段,这对证人的保护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对证人保密制度的适用扩及到庭审中和庭审后。第二,随身保护措施,我国应当考虑建立这一制度,尤其在审判那些极具人身危险性的刑事犯罪如杀人、抢劫、爆炸等的场合。此外,庭前证人保护措施还包括提供紧急通讯联系措施,即提供给证人一个临时电话号码,以保证证人随时同证人保护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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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正式开庭审判前,在法院应设立独立的证人候审区域,防止证人在此时受到侵害。
其次,当证人表示作证时不愿有被告人在场或被告人在场会使证人作证产生压力或担心事后遭到打击报复时,法庭应让被告人退庭。
最后,可以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使证人不必亲自出庭也可以作证而且还可以接受对方的质询。即采用同步视频连线的方式(live line),类似于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中的时空连线。
此外,还可以采用庭外作证的方式。即在开庭前,控辩双方均在场,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质证等。
3.建立并完善庭后保护制度。
对于面临高度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居住在原住所地的证人,应规定由公安机关秘密地为其迁移户口、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使其移居别的地区(必要时包括移居海外)。并给证人调动工作或重新
就业尽可能提供方便,另外还要给予一定的安置费。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和特殊情况,可以根据证人的要求,动用国家证人保护专项资金,采取整容手段,为证人秘密改换面容,不会被认出真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