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解释体制反思(2)
2017-08-18 01:42
导读:虽然从逻辑上看,谁有权适用宪法,谁就应当有权解释宪法,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法定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或者说适用宪法的机关,由它负责宪法解
虽然从逻辑上看,谁有权适用宪法,谁就应当有权解释宪法,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法定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或者说适用宪法的机关,由它负责宪法解释,不是正得其所吗?然而,谁都不会否认,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违宪行为以及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迄今为止似乎又未采取过什么行动,因违宪而被追究和制裁的实例尚未见诸报端。因此,我国宪法尚未得到真正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根本没有去解释宪法的必要。或许在我国的宪法得以真正适用之后,“该谁由来解释宪法”将成为一个根本无需讨论的多余;宪法解释问题将会伴随宪法适用问题的解决而顺理成章地得到解决。因此,在宪法解释问题背后,实际上还有一个更宏大的问题,既宪法到底该由谁去适用?这就不得不又重新回到那个缠绕于宪
法学界多年、又令学者们十分尴尬的问题,即宪法的监督实施问题。这个问题虽然朴素而古老,却又实在而沉重,这是横断于学术与宪政现实之间的一道必须跨越的山梁。只有当宪法监督制度真正运转起来的时候,只有当宪法得以真正适用的时候,才能为其他各项宪政制度(包括宪法解释制度)的启动提供一个支点,也才能为宪法学研究的深入与繁荣提供肥沃的实证资源和话语资源。
注释:
①袁吉亮:《论立法解释制度之非》,载《法学》1994年第4期。
②郭道晖:《宪法的演变与修改》,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2),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
③本文所称的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运用宪法规范处理宪法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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