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问题探究(2)
2017-08-18 02:06
导读:既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条件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刑法条文又何以将生产、销售同时规定,司法解释又将罪名规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呢
既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条件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刑法条文又何以将生产、销售同时规定,司法解释又将罪名规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呢?笔者认为,可能主要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1993年的单行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单行刑法”)中就已将生产、销售作了并列规定,而1997年修律的指导思想又是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能不改的尽量不改,故1997年仓促修订刑法时未作变动,恐怕也没时间顾及。二是,从刑法分则条文看,凡规定了处罚销售、买卖行为的,通常也就同时规定处罚生产、制造行为,因此,若单单处罚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可能给人不处罚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的印象,似乎存在未从源头上打击控制犯罪之嫌,故规定销售行为的同时,也一并规定了生产行为。
从立法论上讲,或许可以将生产伪劣商品的行为单独设置构成要件,如规定:以销售为目的,生产伪劣产品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由于只是生产尚未销售的,对法益的损害还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因此,相对于销售伪劣商品罪而言,对生产伪劣商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设置得更严格一些,处罚可以更轻一些。
从解释论上讲,只是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尽管相当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预备,但由于“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犯罪成立条件的限制,我们只能得出这种犯罪学上的犯罪预备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的情形。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状况也是由我国立法上既定性又定量造成的,像大多数国家因为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就不会有我们这种苦恼。
还须探讨的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尽管犯罪成立的条件不是销售金额,而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等,生产了而尚未销售的,能否成立相应犯罪。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只是生产了而尚未销售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通常是不大可能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的。也就是说这些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来说,只是生产出了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是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是,销售了劣药等产品,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样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情形是,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些危险犯而言,如果只是生产而尚未销售的,由于很难说就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故还不能成立犯罪。第四种情形是,已经销售了这些产品,是否成立相应犯罪,要看假药这些伪劣产品是否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了具体的危险,只有得出肯定的结论时,才能认为成立相应犯罪。第五种情形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该罪构成要件模式既不是具体危险犯,也不是实害犯,似乎可以认为是行为犯或者抽象危险犯。若认为是行为犯或者抽象危险犯,则只要实施了生产行为,似乎就能得出犯罪成立的结论。关于该罪构成要件的设置模式,笔者后面还将探讨。综上五种情形,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实害犯而言,只是生产尚未销售的,不成立犯罪,已经销售的,除非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仍然不成立犯罪;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具体危险犯而言,只是生产尚未销售的,不成立犯罪,已经销售的,除非已经产生了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具体危险,仍然不成立犯罪;对于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言,似乎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了有毒有害的食品,犯罪就成立了,但从实质的解释论的角度看,这个结论未必成立。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上面多次提到危险犯、实害犯、行为犯等概念,下一部分就探讨与此相关的构成要件模式问题。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模式
上存在行为犯(国外也称举动犯)与结果犯、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两组概念。国内有学者认为,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所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杀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等。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如强奸罪、传播性病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我国刑法典第114条、第116条所规定的放火罪、破坏工具罪等。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