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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模式(2)

2017-08-21 01:27
导读:二、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 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国际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标志着现代国际法的产生。 192


二、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
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国际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标志着现代国际法的产生。
1920年1月成立的国际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国联的组织章程《国际联盟盟约》规定“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 ,从而限制了国家的“战争权”。在国联的主持之下,1928年缔结了《放弃把战争作为实施国家政策的工具的公约》,即著名的《巴黎非战公约》,这一公约首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郑重宣布禁止国家把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和方法,废除了国家的“战争权”,亦即废除了近代国际法所确立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战争模式,因而这一公约在整个国际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反法西斯国家制定了《联合国宪章》,建立了最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表明国际法又有了新的发展。《联合国宪章》既是联合国的组织章程,又是十分重要的造法性条约,对推动国际法的发展、确立现代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51条又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权利。” 《宪章》的这些规定,形成了现代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的两种基本模式,即和平模式和特定条件下的武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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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主旋律的当代国际社会中,和平模式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首选的和最基本的模式。从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开始,现代国际法就逐步地、同时也是坚定不移地确立了这样一个毫不动摇的基本原则:世界上一切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人口多少、发达程度如何,一律处于平等者的地位,平等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如果遇到争端,应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禁止任何国家将争端诉诸战争或违背《联合国宪章》规定非法使用武力。惨绝人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历时六年之久,战火遍及欧、亚、非、澳四大洲,有六千多万人死于战争,八千多万人无家可归,人类饱受了有史以来的空前浩劫,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社会又立即面临了近半个世纪的“铁幕”两边的“冷战”。今天的国际和平得之不易,弥足珍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既是时代的要求,更是每个国家不可推卸的义务,解决争端的和平模式已经深入人心,不可动摇。《联合国宪章》第33条专门规定了和平模式的一些具体方法,如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等。这些方法使和平模式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卓有成效。
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特定条件下解决争端的武力模式,是和平模式的必要补充。武力模式是指当国家遭受外国武装侵略时,被侵略的国家可单独用武力自卫或集体用武力自卫,也可以由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作出决议,由国际组织集体采取武力措施制止外来武装侵略。武力模式还包括一个国家用武力收复失地、武力统一祖国、反抗殖民统治的武装解放斗争等。解决争端的武力模式必须限定在严格的范围之内,以正义、公理、秩序以及人类共同最高利益为标准,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使用武力,严格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武力模式必须以持久和平为目的,并以使用武力之后建立恒久的、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为条件,否则,武力模式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1974年12月14日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1条规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该决议枚举的七种使用武力方式都是非法的,绝不属于解决争端的武力模式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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