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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2)

2017-08-22 05:11
导读:在我国,自龚祥瑞先生出版《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以来,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观点逐渐接受了欧美行政法学的看法。龚先生以英国行政法为背


  在我国,自龚祥瑞先生出版《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以来,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观点逐渐接受了欧美行政法学的看法。龚先生以英国行政法为背景,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狭义)、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⑥]受此影响,在罗豪才先生主编的著作中作者指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法治原则(又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和民主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⑦]之后,在罗豪才先生主编的作为全国第二本高校统编教材的《行政法学》一书中,作者则直接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将其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⑧]自此,我国行政法著作几乎都采用此说。这期间,尽管有的学者认为除了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外还有责任行政原则[⑨],或者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⑩]等,但基本上仍然围绕着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来展开。可以说,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行政法学界比较一致地将行政法基本原则集中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但到了90年代末,这种状态开始有所打破,主张将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观点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和批评。[11]许多学者纷纷提出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新确立。如有学者主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项,就是“依法行政原则”。[12]另有学者主张有三项原则,即自由、权利保障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效益原则。[13]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有限权力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责任行政原则。[14]还有学者主张是:行政权限法定原则、行政程序优先原则、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相统一原则。[15]另有学者借鉴德国的经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总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几项: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并包括法律优越与法律保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16]所有这些关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认识,虽然在内容上有若干区别,但从总体上仍旧是将行政法基本原则集中定位于“行政法治原则”,或“依法行政原则”,所接受的也仍然是欧美行政法的影响。同时由于该种观点构成了晚近我国行政法学的主流观点,因此笔者称其为晚近之“行政法治原则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对理论之争的评析

  从早期之“行政管理原则论”到晚近之“行政法治原则论”,表明我国学者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正在逐步成熟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行政管理原则论”,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在名称上称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在内容上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尤其是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学的基本原则混同起来。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它基本上反映了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到了80年代末,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有了较大的发展,行政法学者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观点逐渐接受了欧美行政法学的看法,不仅在名称上改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总体上比较一致地将行政法基本原则集中定位于“行政法治原则”或“依法行政原则”。这表明我国行政法学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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