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刺破经济法的普洛透(2)
2017-08-22 05:45
导读:三、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1)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
三、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1)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在法的各部门中,经济法(还有民商法)是直接同社会经济关系相关的。
19世纪末由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推进了生产社会化,引起各国市场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开始发达起来,导致法律体系的变化和经济法这一新部门法的产生。19世纪末期,由于生产社会化特别是垄断的形成,改变了人们的观念,传统的个人本位思想发生了动摇。人们发现,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维护,并不能当然地导致社会公平和正义,它往往妨害其他个体和团体的自由和权利,损害社会的总体利益,因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单纯强调个性的自由解放,并不就能使整个社会肌体健康成长。个体与社会整体存在着矛盾冲突,需要协调。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经济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和机制进行调节和干预,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克服或缓解其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建立一种新的公平、正义、效益和秩序。鉴于“无形之手”的调整无力,国家再也不能保持中立,袖手旁观,而应当担负起社会责任,挺身而出。“国家之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19世纪末便陆续以经济法的形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崇尚社会本位,推动国民经济朝着持续、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现代经济法的存在,是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不可避免。(2)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契合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社会法的基本属性,主要表现在:首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之本位,即蕴涵于法的基本出发点、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和理念。私法奉行个人本位,公法奉行国家本位,社会法所奉行的则是个人社会化、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由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演化而来的社会本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6]其次,经济法以社会自治为主要调整手段。社会自治不同于私法中的私人自治和公法中的政府统治,而是一种由社会成员参与治理的方式。它既限制私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又限制政府的纵向性和垄断性治理,对社会成员而言是自治与他治并行。再次,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就其责任相对方而言,就是对当事人以外所有利益相关人的责任,既包括对所在市场和社区公众的各个成员的责任,又包括对所在市场和社区整体的责任;既包括对当代人的责任又包括对后代人的责任。经济法基于社会本位,将社会责任法律化,以保障社会责任的全面实现。(1)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