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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样式的概念及其解释意义(2)

2017-08-23 01:21
导读:二、中国法律样式的演进与变迁 (一)法律样式演进的动态性与继承性 法律样式即是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程序,从世界范围看,主要存在两大法律样式,包括大

  二、中国法律样式的演进与变迁
  (一)法律样式演进的动态性与继承性
  法律样式即是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程序,从世界范围看,主要存在两大法律样式,包括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部分学者认为还另外存在一个或还可认为存在两者相融合的混合法,但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因为在现代,两大法系都不是单一的成文法或判例法,而是相互吸收和融合,所谓的混合法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样式,否则,两大法律样式都将合流于混合法。但要注意笔者在界定法律样式时的时空性这个特点,具体指在同一时域下的不同空域,而在不同时域的同一空域,判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则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比如,在中国这一空域下的不同时域下就产生过上述三种法律样式,这反映了不同时域于某一社会或国家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主要特点。这一动态发展过程既是却又绝不只是法律样式本身的变迁,它还反映一定社会生活背景和法律语境的变迁,这保障着法律价值社会化的实现,维系着有利于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秩序,而且也塑造和反映特定社会下人们的行为和思维。中国法律样式的过渡和变迁经历了一个否定与融合的过程,是民族传统、文化背景、社会形态、地理环境、法律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体现了中华法系传统上的相对封闭成长和近代吸收变法的成果和特征。因此,其发展史上特殊地形成了判例法、成文法和混合法三大样式承继衔接的局面。
  (二)中国法律文化与法律样式的变迁
  法律史不光是法律制度史,也包括法律思想史,二者形态变迁的固化形成了法律史,而法律史和与之并存的法律文化无疑包括法律价值和法律样式,即法统和法体两个方面。无论从比较法角度横的方面分析,还是从法制史角度纵的方面分析,都无法忽略法律价值与法律样式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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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法制史上的判例法样式及其法律文化判例法是指国家机器并不制定成文法典,而是通过判例,审判机关在审判时,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法律原则,结合事实与法律价值原则,对案件作出判决,下级审判机关必须服从上级审判机关的判例,上级审判机关也必须服从本机关以前的判例。一般来说,最初的“法律判决”都带有随意性和同态复仇的成分,这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落后,证据制度不发达,司法制度与法制观念尚处于蒙昧状态是相适应的。
  商周的龟甲占卜、巫术裁判很能说明问题,商的法律样式是所谓依据“神意”和“人意”的任意法,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是经过占卜的宗教仪式来完成的,这种立法、司法方式最初带有偶然性和随意性。周的法律样式在继承商代某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大量判例之后而形成,并在宗法贵族政体的基础上得到空前的发展,当时的法律样式被概括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即选择适宜的判例来指导审判,而不制定包括何种行为是违法犯罪,又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两项内容的成文法典。这一阶段的法注重的是一种神圣的权威,而安全的秩序只能退居次席,至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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