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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法律制度,是在英国长期占领香港的过程中,港英当局按照其海外属地法律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这种模式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结合香港地方实际情况颁布英国法律适用条例;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仍保留属地原有法律和习惯,建立地方立法机关为本属地立法。原香港版权法包括三个部分:香港立法局的制定法,即香港《版权条例》;英国议会制定并适用于香港的法律,即《版权(香港)宪令》、《1956年版权法》、《版权——计算机软件法》;英国加入并适用于香港的著作权国际公约,即《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香港本地相关立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确认英国法在香港的效力或具体实施在香港生效的英国法,这些立法也随着英国有关法律的改变而改变[ii].1972年香港《版权条例》及适用的1956年英国版权法,随着香港回归已终结其历史使命。为建立一个独立的、符合本地化要求与国际化标准的版权制度,1997年6月26日,香港政府制定《版权条例》,并作为“香港原有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实施。现行香港《版权条例》分为4部共281条,基本保留了普通法系的传统,同时顺应国际著作权法的潮流,立法技术有所突破,条款内容比较翔实。与旧版权条例相比较而言,该法具有以下特点:(1)改变英国传统版权中的单一财产构成。明文规定保护作者的身分权、作品完整权以及反对虚假署名的权利。上述精神权利不可转让,但仅在财产权存续期限有效,或维持到作者死后的短暂时间,而且可通过书面形式放弃该等权利。(2)设定相关权保护专章。专章规定表演者、表演节目制作者的权利,以此区别传统意义上的版权。这种立法例不仅区别于1956年英国版权法, 而且突破了普通法系的惯常做法。但是,一般录音、广播及有线传播节目仍归类于版权作品,其制作人享有版权保护。(3)对间接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参照 1988年英国版权法的“二次版权侵权”条款,除规定直接侵权行为外,还列举了间接侵犯版权的各种类型,包括输入或输出侵犯版权复制品、管领侵权复制品或进行侵权复制品交易、提供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方法、提供进行侵权表演的场所或器具等。(4)扩大版权审裁处的职能范围。根据旧条例所设立的表演权审裁处,其职能是裁决版权集体组织与被授权人之间所发生的争端,管辖范围涉及演出权、播放权。新版权条例将上述机构更名为版权审裁处,赋予其接受任何版权纠纷审裁的能力,包括对侵权行为裁定赔偿额等。
澳门地区的社会制度总体上是以葡萄牙本土的社会制度为模式。在法律结构、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语言以及法律操作等方面,澳门著作权制度具有明显的葡国特征。澳门现行著作权法,即是其效力延伸至澳门地区的1966年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