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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与水权(2)

2017-08-23 01:51
导读:(三)20世纪90年代,全国水利系统开展资产评估,对水库资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投资权属主体问题;一是农民出工出力的产权问题。经过清产核资

  (三)20世纪90年代,全国水利系统开展资产评估,对水库资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投资权属主体问题;一是农民出工出力的产权问题。经过清产核资,水库资产产权主体已经明确并依法登记的,不宜再改变。水库产权不明晰的,要实事求是,按政策进行界定。[4](P80—81)比较合理的方案是,水库的所有权归投资者国家享有,对农民的出工出力应给予金钱补偿。不宜采纳水库归投资者与出工出力的农民共同所有的方案,因为共有方案导致水库权属复杂化,在行使所有权时共有人之间易发生意见分歧,在防洪、抗洪、抗旱等问题上容易误事。鉴于水工程的独特性质与功能,在其权属的确定方面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因素。
  (四)多方投资兴建的水工程,在不动产权属方面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就特定水工程成立项目法人的情况下,该法人对水工程具有所有权,各投资人享有股权;一是不就特定水工程成立法人,各个投资人对该特定水工程具有共有权。
  二、水工程与水权
  在水工程所有权人为国家时,它同时是水资源所有权人,所以它当然地有权用水,无须再享有水权。在水工程所有权人为国家以外的主体时,在无水权观念、无偿用水的时代,水工程所有权人当然有权用水,无须也不可能通过取得水权而利用水工程内的水。
  在实行水权制度、有偿用水的背景下,水工程所有权人若为国家,因其系水资源所有权人,据此权即可用水,毋须再有水权;水工程所有权人若为国家以外的主体时,是否当然地有权用水,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水塘、水库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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