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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法治行政的课题——— ——— 宪法与行政(2)

2017-08-23 02:13
导读:选择这样的题目本身,对我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其理由有三:第一,不加任何时间和地理空间的限制,其跨度实在太大,需要坚实的史学及未来学功


  选择这样的题目本身,对我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其理由有三:第一,不加任何时间和地理空间的限制,其跨度实在太大,需要坚实的史学及未来学功底,而我恰恰不擅长于未来学研究,长期以来的研究更加侧重于对“晚近的过去和某个特定的国家”具体事项的探讨;第二,“宪政与法治行政”的学科范围依然过于宽泛,实际上是两个法学分支学科,而我长期以来的研究主要是行政法学;第三,要准确而全面地论述“课题”,这不仅需要丰厚坚实的理论基础,更需要不同凡响的洞察力和前瞻意识,而目前的我绝对不具有这样的资格。

  我最终还是确定了这个题目。其理由亦有三:第一,现今的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处处应付纷繁复杂的现实、更需要时时面对捉摸不定的未来。并且,在世纪交接之际,人们对“面向21世纪”的问题展开了诸多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回顾过去、着眼当前、面向未来的理论基础和问题意识,而今真正进入了21世纪,对时间和地理空间不予限制,正好可以多视角、多层次地展开论述和评析,这种研究方法本身就最具有“现代性”。并且,对已有的相关讨论和问题意识进行必要的总结、反思和修正,从学术理论的架构角度来看,亦是必要和可行的。第二,我的研究主要是行政法学,但我从未放松过对宪法学研究的关注,更没有忘记宪政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背景和前提。我一贯认为,行政法学的研究,例如,法治行政原理、行政组织法定主义、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有效问题、行政救济法的价值和目标乃至行政程序法的民主、参与理念等各领域的研究,无一能够和宪法学割裂开来。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及观念来看,他们从来都是对宪法学研究予以必要且充分的照应,时刻不忘以宪法原理指导行政法学实践和理论研究。更何况,宪政本来就是法治行政的前提,宪政和法治行政是两个层次不同但密不可分的概念。以“宪政与法治行政”作为本文的专业领域范围,不仅符合目前我国学科设置体系的要求,亦体现了我一贯的学术主张,而且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实际上,这也是长期以来一直萦绕在我心中的一个重大研究课题。第三,本文研究并不企求“全面”,也不敢奢望全部“准确”,只是试图进一步系统地阐述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辩证关系,大略地勾画、揭示出宪政与法治行政的轨迹和课题,探索实现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这里只是抛砖引玉,也是超越自我的一种挑战,不妥之处还请学界前辈、同仁和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既然要勾画、揭示轨迹和课题,探索实现目标的手段和途径,那么,就不能将视野仅限于现今世界上较发达国家的现行制度,也不可以仅限于对中华法律文化的归纳和总结,必须放眼世界,运用纵横对比的手法,从各国宪政与法治行政原理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中,探讨其产生、发展的基础,并“回溯我们过去的足迹”,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通过“对于过去的重新整合”,确认目前的位置坐标,“找到未来的指导路线”,以描绘并建设我国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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