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1)(2)
2017-08-23 05:49
导读:(二)两种制度的比较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的,公司控制人的某一行为可能既侵害了公司的权益又侵害了股东本人的权益。
(二)两种制度的比较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的,公司控制人的某一行为可能既侵害了公司的权益又侵害了股东本人的权益。但两种制度所要保护的法益毕竟有所不同,对于具体的诉讼,采取哪种策略最适合具体的当事人呢?首先我们要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两种诉讼的区别在于:
1.实体法的比较
(1)维护的利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权利,而股东代表诉讼则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实际的控制人(大股东、董事极其高级管理人员等)为了自己的利益,会侵犯到公司本身的利益,但由于公司被其牢牢控制而不可能起诉上述人员,其他股东进行派生诉讼实际上是“直接为公司、间接为自己”的行为。就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而言,显然派生诉讼中保护的利益要远远大于股东个人的利益。
(2)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一般在于股东法定的或约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种权利常常是基于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性质上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通常涉及董事信托义务的违反使得公司蒙受损失,所涉及的其实是一种侵权关系。
(3)被告的范围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范围相对狭小,仅限于股东、董事、经理及员工内部。通常情况下某位股东的股权受损只是其个别的损失。而股东派生诉讼中,虽然立法目的主要针对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行为,但由于此时公司的诉权已由股东代表行使,故凡一切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均可诉诸法院,包括公司以外的第三人。
(4)胜诉后利益的归属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胜诉后,利益全部归属于股东,而派生诉讼中,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只能作为股份持有人于其它股东一起分享胜诉后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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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法的比较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之主体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