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1)(2)
2017-08-24 01:08
导读:5.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纵观中国婚姻自主权发展史,可看出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结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性质的特别人格权。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
5.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纵观中国婚姻自主权发展史,可看出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结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性质的特别人格权。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个要素,因而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婚姻自主是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由他(或她)选择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动的被人决定。所以婚姻自主的客体是当事人在选择配偶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与主体密不可分,因此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比较容易界定,就是个人在结婚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也即内在于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结婚、何时结婚、谁结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对于主休天结婚问题上选择自由的干涉。因此,婚姻自主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别人格权。对侵犯婚姻自主权的法律救济,学者们提出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人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第二,造成了他人婚姻自主权被侵害的结果;第三,干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关于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人首先有必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其次,要给付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数额的多少取决于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直接损失为限,可得利益不应该赔偿。[5]
6.我国现行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制度存在的缺失。如何构建一种具有高效率的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制度,矫正权利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引导人们朝既“利己”又“不损人”的方向发展,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大大降低社会成本,进而达到“利人利己”的最佳境界,是我国婚姻法必须面对的当务之急。婚姻法可以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列为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重新审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整合家务劳动补偿和经济帮助制度,构建完善的离婚扶养给付制度:一是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是重建离婚扶养给付制度。这样,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就会根据法律预期自己行为成本和收益,将会更多地以家庭利益为出发点来调整他们之间的位置和角色。[6]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龙翼飞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上)
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兼及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