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4)
2017-08-24 01:59
导读: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 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
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
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强
调为政清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要有所
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既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思
想和无原则的迁就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
对那些确实以权谋私者,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者,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行
政诉讼予以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维护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
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1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
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事业单位、
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
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
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
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2 、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
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
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同时,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
1987年 4月21日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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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施行日期应当与行政法规的施行日
期相同。”以保证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效益。要抓紧制定与《行政
诉讼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复议法等等。
3 、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
中,对滥用职权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
难,借鉴国外的某些作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
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
为滥用职权。
4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
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化建设很不适
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
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
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
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
效率。
注1、2 转引自江萍:《法律该管管“自由裁量权”了》,《法
制日报》1989年4月25日)
注3 参见《与法律》1988年第4期第9页)
注4 参见郭文英、崔卓兰:《行政法要论》第60页,吉林人
民出版社1988年7月第1版)
注5、6 转引自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472页、第320
页,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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