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公正的含义及标准(2)
2017-08-25 04:12
导读:三、程序公正的标准 在上述程序公正的含义的基础上,我们来分析一下程序公正实现的途径,即程序公正的标准。 程序公正的观念和标准总是不断发展变
三、程序公正的标准
在上述程序公正的含义的基础上,我们来分析一下程序公正实现的途径,即程序公正的标准。
程序公正的观念和标准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它们要与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的
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状况相适应,并受制于一个社会的法律传统,所以人们很难提出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时代和社会的公正理想。5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的民事诉讼活动中程序主体对程序本身的需求具有某种共同性的因素,这些共同性的因素才是程序的生命力之所在,有了它们,程序才会越来越发达,程序技术才会越来越科学。笔者认为,程序公正标准的基本原则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法官中立
程序公正首先要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6.法官的中立是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明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不中立便是偏私,便是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混淆,其结果的不公正是必然的。人们常常把法官形象地描绘为足球场上的裁判员,本身并不踢球,而是让参赛双方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竞赛,并最终宣布居优势地位的一方获胜。这就是法官中立(尤其是在英美法中)的生动写照。
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具体要求:
①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按此要求,法官既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争讼,也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强调法官与案件事实和利益上的非关联性,对于保持法官的中立性无疑是必要的。法官是正义的守护神,但法官同时也是人,也有情感需要和利益需求,如果法官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成为当事人,那么法官在诉讼中的双重角色难以保证纠纷解决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回避制度的设置就非常必要了。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0年1月31日颁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规定得更宽,既有审判人员,也有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甚至还有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对应当回避的场所规定得更广,既有法庭审理中的回避,也有法庭审理以外的回避;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规定得更具体,对与审判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规定、违反审判纪律的规定等都具体而明确;对应当回避的时间跨度规定得更大,不仅在个案审理中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形要进行回避,而且在离任后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在一定情形下也要回避。该规定显示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严格执行这个规定,必将有利于实现审判程序公正,有力地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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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法官中立不仅要求他同争议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而且要求他个人的价值取向、情感等因素不产生偏见。法官对某一方当事人的偏见,既可能源于纠纷解决过程中所形成的义愤、同情等情感上的好恶,也可能源于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偏见和价值判断会妨碍他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公平地处理纠纷。在审判中要做到立场中立,没有偏倚,法官的人品个性和修养是十分重要的。冷漠、怠慢、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