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2)
2017-08-25 04:57
导读:二、从重处罚的依据——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既是从重处罚的依据,又是构成从重处罚的关键要素。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就不能对罪犯从重处
二、从重处罚的依据——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既是从重处罚的依据,又是构成从重处罚的关键要素。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就不能对罪犯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在我国,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犯罪情节和非犯罪情节两种。
(一)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依据。它一般可以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两种。当然,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界限。定罪情节并不单纯地对定罪有意义,对量刑也具有较大的意义,它决定了对犯罪行为适用的罪刑单位,即确定了量刑幅度。但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如何确定量刑点,即如何确定被告人的具体刑罚内容,就要考察具体的量刑情节。通说认为,量刑情节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人或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处刑宽严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1〕(P348)其中,与侵害行为密切相关,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情况,就是犯罪情节中的量刑情节;与犯罪人相关的,表明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就是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
犯罪情节属于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是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甚至为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充分考虑犯罪情节,并以此作为决定刑罪轻重的主要依据,由此而引起由犯罪分子承担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属于切实贯彻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活动。因此,犯罪“情节严重(恶劣)”自然是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的依据(但情节严重或恶劣属于犯罪构成条件的除外。在此情况下,应着重考察情节严重或恶劣的程度,并以此来决定具体的刑期)。
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从重情节,一种是酌定从重情节。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笔者理解,刑法把某些犯罪情节并列出来,在具体条款中明确将其规定为从重处罚的依据,乃是因为具有这些情节的犯罪和不具有这些情节的同类犯罪相比危害性更大,且这些情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属刑法特别强调的必须从重处罚的情形。这是一个法定规则,审判人员必须遵守。综观刑法条文,这些情节共有四类:第一类,因犯罪的方法、手段、时间等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刑法第238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索贿的(刑法第386条),战时犯阻碍军事职务罪的(刑法第426条);第二类,因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均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刑法第238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第三类,因犯罪对象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如滥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地的(刑法第345条),挪用救灾等特定款物的(刑法第384条);第四类,因系牵连犯、结合犯等具有数个罪行状态,但又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如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刑法第171条),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