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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种类很多,有传统文化,也有现代文化;有外来文化,也有本土文化;有先进文化,也有落后文化;有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文化,也有人类共同的文化。本文所讲的文化并非仅指某一特定的文化,因为司法改革的文化思考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所涉及的文化层面非常广泛,所以不宜仅限于一种文化来讨论。
司法改革是对现有司法制度的变革。司法制度是有关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进行司法活动的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的总称。司法制度的运作是一定社会文化的反映,它成长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受社会文化的影响和制约。相应地,司法制度的变革也必然受文化的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制约作用表现在:首先,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受到文化的影响。文化作为行动与思维方式的整体构成,本身就反映了社会主体行动的价值取向。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公正。而公正自古以来就是人类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国司法改革还确立了司法独立、司法效率的价值目标,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其次,司法改革的立法方式受到文化的影响。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立法方式主要是移植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和以我国原有司法制度为基础吸收西方的合理因素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要受到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共同影响。再次,司法改革的实际运行也要受到文化的影响。相对于价值目标与立法方式,司法改革的实际运行受文化的影响最深。因为价值目标与立法方式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实际运行则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具体行为,体现在这些具体行为之上的文化必然会排斥、抵制新的改革措施,从而影响和制约着改革的进行。
反过来,司法改革对文化有很大的冲击作用,进而又推动文化的发展。如前所述,文化是动态发展的。社会主体行动、思维方式的整体变化必然引起文化的变化。文化在影响、制约司法改革的同时,自身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对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司法改革尚未取得成功,改革过程中旧有文化的阻力非常强大。在这种情况下,旧有文化的抵抗力强,司法改革对旧有文化的冲击相对小些,但只要改革仍在继续,这种冲击也就继续存在。二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确立了新的司法制度。此时,旧有文化的影响逐渐减弱,最终为新的司法制度所代表的新文化所取代。可以看出,司法改革的过程,其实是新旧文化对抗、消长的过程。
二、司法改革的文化冲突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颁布实施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一系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