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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面与前两面的排列不同,提示语被放置在文件的上方,内容为:“国民政府商标局注册第八四九六号,以李铁拐商标准予用于化学品诸药料药品、各种药材丸散膏丹,以及医治用品之专权”。提示语下方为国民政府商标局第八四九六号商标注册证缩印件,该注册证的下半部分被用作盒子封条的李铁拐商标遮住,只能看到部分内容,不能尽读,签发该证的商标局局长姓名不详,签发时间为“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商标专用权“自拾捌年拾月拾伍日起”,注册证上可见朱印一方,上有阳刻篆文“工商部商标局印”七字(图6)。
以上文件和提示语所传达的信息中有以下四点值得注意:
一、此盒虽为上世纪初期安东(现辽宁丹东市)瀛西药房所制药品一粒丹的包装盒,但对于研究中国商标史尤其是立体商标的保护而言,其所含信息之丰富宝贵,令人叹为观止。
二、二十世纪初的安东,地处边陲,经济、文化并不发达,但瀛西药房医师姚子扬那时便对商标及其权益有如此之重视,实属难能可贵。
三、“中华民国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即1917年5月26日的《奉天9全省警务处牌批》第х夕10号表明(注:奉天即今辽宁省;х夕是一种在民间被称作“十字码”的编码,为49),奉天全省警务处应瀛西药房姚子扬的请求,通令全省各县给予保护的不仅是平热散和一粒丹两种药品,而且包括该两种药品的“包装图样”或者“包装”及其“图样”。
四、“中华民国拾陆年玖月贰日”的《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提示语表明,1927年9月2日已有一种药品的包装盒的“盒形”经当时的商标局依法审定,核准注册,取得专用权,发给商标注册证。此瀛西药房的三角式盒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提示语透露出的信息非同一般,因为它意味着中国早在上世纪二十年代便有了立体商标受到注册保护的案例。
但是七、八十年前商家印在药品包装盒上的文件及提示语,尤其是1927年9月2日的这份商标注册证是否真实可靠?当时的法律支持盒子上所载文件中的信息吗?
三、考证法律
在整整100年前,即1904年8月4日(光绪三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经光绪帝批准,清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商标的专门法律。该章程共二十三条,第一条是对商标的定义:“商标者,以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俱备,或制成一二,是为商标之要领”。显然,该定义中的商标要素仅为图形、文字、记号,未包含立体方面的内容。不过,该《试办章程》中有两处提及与立体有关的词语“容器”:
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如犯左列各条者,罚以一年以内之监禁及三百两以下之罚款,但需俟被害者控告,方可论罪。”同条第四款规定:“知他人之容器(即箱、匣、瓶、罐等类)、包封等,有注册商标,而以之使用于同种之商品者,或知情贩卖其商品者。”
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有以上各条情事,将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