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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具体设计,尚需要通过专门的调研后才能确定。但在骨干课程体系设计方面,笔者建议应当根据检察机关人员知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特别是应当区别于大学法学专业的骨干课程体系,建立具有检察机关特色并适应不同类型培训需要的骨干课程体系。
检察官培训的课程体系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诸多方面。在课程体系的设计方面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围绕检察业务的需求来设计课程类别。以轮训课程设置为例:政治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新立法和执法环境变化有关的政治理论、社会形势等项课程;经济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检察业务相关财务、会计、证券、期货、税收、金融等项课程;法律方面,主要考虑设置新出台法律讲座、各科法学新进展等项课程;科技及技能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搜查、司法会计、法医、物证科技、信息技术等专用技术的应用以及侦查指挥等项课程。
具体的课程内容的设计还需要考虑到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检察官的需求。笔者以司法会计学课程成为例:司法会计学课程包括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三门,其中,一般检察官只需开设一门,侦查人员需要开设两门,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则需要开设三门。就培训所需时间而言,由于课程内容设计不同,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培训需要300课时,侦查人员的培训需要150课时,其它岗位检察官培训需要30课时,而检察长培训只需要8课时。
关于教材编写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教材的编写工作应当根据课程设置的需要,做到体系科学化,内容系统化。从体系上讲,不同类型课程的培训均应有相应的专用教材或混合型教材;从内容结构看,在照顾到必要的知识点前提下,重点应当放在检查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思路,以保证一门课程内部以及与其他课程知识点的衔接。
第二,教材应当在保证内容适用性的前提下,具备一定的前瞻性。所谓适用性,即应当强调密切联系检察实务,并适应不同检察官培训的需要;所谓前瞻性,即教材中既要考虑到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学理解释,也应当适当指出现行做法中的一些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做法,提出相应当解决方案,以指导司法实践。
第三,在教材编写方法方面,建议每一具体教材的编写工作都应当通过申报课题的形式进行,避免过多的抄袭行为,这对于具有检察官职业教育特色的专用教材形成也是有力的保障。
第四,在教材编写的组织方面,建议高检院根据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各地师资力量的特点,建立一些具有特色的教学培训基地,以促成具有不同特定科研目标的师资培养和教材编写工作格局的形成。
(三)师资培养
师资培养涉及到师资的配备、培训和管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师资的配备问题。目前各地检察官培训中心(检察院分院),统一配备高学历人员担任教员,从长期发展来讲是必要的。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高学历者往往缺乏实践经验,而我们的培训对象大部分是具备相当实践经验的检察官,他们需要通过理论培训掌握新的知识点和将经验进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