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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审查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是否真实、未受胁迫或欺骗;另一层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是否真实。对于表意审查,公证员一般通过做笔录进行审查。首先,要注意接谈人是否有资格代表合同一方进行谈话。其次,公证员应从询问合同订立的过程入手,审查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而不是笼统地问:“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有无受到欺骗或胁迫”。如公证员可以询问合同订立的起因和目的、对合同对方有什么认识和了解、双方的关系、合同是否经过谈判、经过谁的认可而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由谁拟定、是否认为公平、为什么来公证等。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笔录中应再次以由当事人重申的方式进行核实,如合同标的物是什么、价格是多少、如何履行、履行期限等。
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审查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公证员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并要求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明确表态。这样做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因不了解或错误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违反本意的表示,从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通过履行告知义务,使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得以明示。
第三,要对合同形式的合法进行审查。《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一般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传真等。在审查时,应问明当事人合同文本的形式和范围,并明示当事人:对于公证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原合同内容的电函、邮件不属于本合同公证所证明之范围。
第四,要对合同内容的合法与否进行审查。所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不是指要审查合同的可行性,而是指审查合同条款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和审查是否存有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内容。比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买卖文物,合同的标的违法,就不能公证。如当事人以婚姻为条件,要求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钱,也违反《婚姻法》规定,不能公证。
第五,合同手续的合法审查。《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