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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2)

2017-08-25 06:24
导读:3.准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内容类似于债权但又非纯粹的债权,因为其产生、移转、消灭等均与物权


  3.准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内容类似于债权但又非纯粹的债权,因为其产生、移转、消灭等均与物权本身密切相关,因此它是一种非纯粹的债权,只能称之为准用债权规定的权利。日本民法理论的通说则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债权。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表现之一,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9]大陆学者也多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10]

  此外,还有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诸学说,例如“非纯粹债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物权派生请求权说”、“所有权动的现象说”等等。[11]本文认为,这几种学说均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不同于物权本身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又与物权密切相联同命运,因此,这几种学说与上述第3类学说即“准债权说”可归入一类。由此,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论便主要集中于以上三种学说之间的争议。

  为何会出现以上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呢?为何将物权请求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定位是如此之难呢?本文先不就以上观点妄加评说,而试图从统一概念入手,因为不同的概念代表着不同的权利,并负载着逻辑和价值内涵,所以从不同的概念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角度对物权请求权进行辨证分析,才能澄清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性质。

  三、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分析

  (一)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分析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究竟是什么关系?物权请求权是否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否可以与物权相脱离而成为独立的权利?这些问题都是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相关联的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别说明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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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看,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方式的一种。如上所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从物权请求权产生的目的来看,它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此外,物权的保护方式还包括自力保护以及公法上的保护等。

  在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请保护所必须依据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人既然享有对物的支配权,其便有权向任何一个无权占有其物的第三人要求返还,还有权排除第三人对其物的任何干扰。当物权人的物权受有妨害或者妨害之虞时,物权人请求诉讼保护的直接依据不是其物权,而是一种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这种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发生的,它直接针对的义务人是妨害人,物权人可以以此权利为基础提起诉讼。在此意义上,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应物权保护的目的而生,并负荷规范价值,用它涵射基于妨害所有权和他物权而产生的具体请求权类型,有利于体系化思维,减轻思维的负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说明价值。[12]

  第二,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的直接效力。应当承认,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性并为保障其支配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但是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并非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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