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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刑执行问题的调查研究(2)

2017-08-25 06:30
导读:对策 笔者以为,宜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我国罚金刑执行制度 (一)立法建议 一、在法院内部设立罚金执行的监督机制。 对罚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策

  笔者以为,宜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我国罚金刑执行制度

  (一)立法建议

  一、在法院内部设立罚金执行的监督机制。

  对罚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为了确保罚金执行的正确实施和及时到位及防止对财产刑的滥用。除了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是否合法、罚没财物是否及时上缴国库进行法律监督外,笔者认为还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首先应确定罚金刑执行的提起人,民事和行政案件执行的提起,源于申请人的申请,而罚金刑执行缺乏提起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既是罚金刑的判决机关,也是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所以罚金的提起人应是人民法院,具体应以刑庭为宜。因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刑的执行均由人民法院向公安部门发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也应由刑庭代表法院提起。其次确定罚金刑由司法警察执行。刑庭执行有可能存在程序违法和执法不公现象,由执行庭(局)执行于法无据,且加重了其工作任务。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已经承担起刑事值庭及死刑执行的职责,所以由其担当起罚金刑执行的职责符合情理。最后应确定罚金刑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应确定为审判监督庭,因为审监庭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和执行实施监督的机关,故对罚金执行情况的监督应纳入审监庭的职责范围,主要是对罚金刑的执行程序和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督促罚金的执行。只有成立了执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罚金刑执行按法定程序进行。

  二、完善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该条“随时追缴”的规定与该条关于“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的规定自相矛盾。因为后者所例事由是不能缴纳罚金的临时原因。这些原因消失后,被执行人仍存在可供财产执行的情况。因而,现行刑法在保护罚金刑的判决与保证罚金刑的执行方面有些失衡,它片面强调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却忽视了对罚金有效执行的保证。所以此条规定中,笔者认为应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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