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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2)

2017-08-25 06:31
导读:基于用益物权的他物权性质,用益物权还是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基于用益物权的他物权性质,用益物权还是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例如地上权、地役权只限于特定的方面使用他人的土地,而不象所有权那样作为一种完全的权利,是一种于全面的关系上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另外,用益物权的限制物权性质还有另外一层涵义,就是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在权利的效力范围上,用益物权比所有权具有较优的效力。例如土地上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则地上权人要优于土地所有人使用土地。

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是没有一定存续期限而永久存续的物权。用益物权则有一定期限,在其存续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即当然归于消灭。不过,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限,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如15年、30年;也可以是一个不定期的期限,此时的用益物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可以随时由当事人的行为使其终止。用益物权之所以附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是因为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如果允许设定永久无期的用益物权,则所有权会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境地,有损所有权的本质。

(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ゲ欢产一般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是房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土地,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权利都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的。但典权、居住权等权利则主要是以房屋作为其标的物。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用益物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由于不动产在财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用益物权是一类重要的财产权利。而由于不动产作为权利客体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法律对用益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在权利的效力范围、行使的方式及限制、权利的变动程度等方面的法律思想、法律技术及具体规范都是不同于动产物权的。

(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规定了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空间地上权、采矿权等。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上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由于用益物权或者以民法,或者以特别法为依据,所以有的学者将之称为“法定物权”〔3〕。这里的“法定”,是指用益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内容设定用益物权。但并不是说用益物权依法律的规定当然地发生。在这一点上它与留置权不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法定”性体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即当然地发生留置权。

从用益物权所具有的上述法律特征看,用益物权是独立的物权类型。

二、用益物权与物权中归属和利用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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