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个问题(5)
2017-08-25 06:53
导读:2、规定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 单位应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文前面已经论及,对单位犯本罪的,应按一般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2、规定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
单位应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文前面已经论及,对单位犯本罪的,应按一般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对于拒不执行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判决、裁定的,一律并处罚金。
罚金刑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一定数额财产的所有权的剥夺,形成一定的制裁结果,藉此强化行为人的规范意识,以期达到抑制、预防犯罪的目的;或者通过财产的剥夺杜绝继续犯罪的可能性。罚金刑并不具备类似自由刑持续作用于犯罪人人格的强制功能,也不直接剥夺犯罪人的行为自由,属于“非设施化”的刑罚方法,一般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以及以财产为目的的犯罪。①但单纯适用罚金刑远不能起到足够的作用,对于拒不执行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判决、裁定的,应一律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有助于发挥罚金刑对这类贪利型或财产型犯罪的反动机功能。①潘建国《维护一国法律和秩序的基本方法,就是保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试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难的原因及对策》,载2001年3月29日《人民法院报》
②赵俊梅《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载2001年3月29日《人民法院报》
①魏俊哲王培历《拒不执行调解书行为的处理问题》,载2002年6月30日《人民法院报》。
②赵秉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六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18页。
①参见马原主编:《中国行政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193页;祝铭山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16页;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52页。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②赵秉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六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94—295页
③赵秉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六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25—326页
④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谢望原撰稿,《刑
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61页
⑤苏海澍《试论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问题》
①这个案例转引自:潘建国《维护一国法律和秩序的基本方法,就是保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试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难的原因及对策》,载2001年3月29日《人民法院报》
②何永刚谢阿桑:《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立案管辖权》载2002年7月1日《人民法院报》
①陈浩然著,《理论
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