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缺失分析及监管法律完善策(2)
2017-08-27 02:59
导读:2.2现有规定操作性不强除了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
2.2现有规定操作性不强除了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惩罚过轻,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激励过少,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3信息记录、信用
评价指标不统一目前全国各地设立了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因((暂行规定))对信用档案中应涵盖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档案应该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但规定中限定档案内容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并未明确,造成各地的信用档案内容不一、信息记录也不完整。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对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标,缺乏定量的指标。
3国外信用法律制度及其特点欧美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
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
上述两个方面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1国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简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足够大时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才会出现,才需要信用管理相关的基础法律来规范市场规则。只有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上升为征信国家。目前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公平信用报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在信用领域的第一个公共法律。欧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建立市场评估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在亚洲,有消费者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台湾、香港。3.2国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点
3.2.1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现行的信用管理法律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及使用等环节,并且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也包括对企业及政府信用体系的规制。
(1)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政府不必亲自参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价,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方面更有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2)法律对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也有较完备的规制,使中介机构能提供有效信息;
(3)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如美国1966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法和1976年颁布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使许多案件调查过程和方式都能及时传递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