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模式选择(2)
2017-08-27 04:00
导读:尤其值得提出和强调的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度正在向着纵深方向拓展,这不仅体现在相互协助的实务的需要,“据统计,自2001年1月至2007年
尤其值得提出和强调的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度正在向着纵深方向拓展,这不仅体现在相互协助的实务的需要,“据统计,自2001年1月至2007年9月底这近7年间,内地法院共审结涉港澳民商案件37509件,其中涉港案件35871件,涉澳案件1638件。在这近4万件案件中有许多是需要在香港和澳门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更重要的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甚至已经在民商事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香港和澳门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相信,随着这两个双边协议的达成和成功实践,将会引领海峡两岸实现司法协助的“零的突破”。
3 双边协议模式具有强烈的针对性
中国四法域分别具有各自的独特法律体制,隶属于不同的法律文化圈,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崇尚务实性法律推理;澳门属于大陆法系,讲究严谨的形式逻辑;台湾属于大陆法系,也追求高度概念化的推理;内地虽属于中华法系,但其特征与大陆法系一样,注重逻辑演绎。由此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表现出某些截然异质的地方,这就要求各法域之间在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由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造成的个性,因地制宜地进行仲裁方面的司法协助。这一特征注定了双边协议模式的必要性。
4 双边协议模式具有全国统一的宪法性依据
双边协议模式的合理性还在于国家以宪法性条款保障了其基础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目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进行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司法协助有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保障,而内地和台湾之间则暂时欠缺这一宪法依据,不过,根据内地对台湾地区的一贯政策和中央高层在台湾问题上的一贯作法,台湾回归后至少可以获得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等的政治地位,在某些方面甚至还要优于香港和澳门地区,因此,可以预料,台湾统一后作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今后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时也必然会存在一个宪法性的《基本法》作为协助的依据。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双边协议模式的良好实践效果证实了这种模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具有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种制度创新是否成功和具有被推广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