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现代法官职业也是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产物。但是对于法官应不应是精英阶层,我国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持反对意见者多认为,精英化的观点是与现代平民政治和民主潮流背道而驰的,因此法官最好是“职业化”而非“精英化”。〔4〕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思想和等级制度,任何企图造就“新贵族”的观念和行为,都会遭到有识之士的质疑和抵触,从这一角度看,反对者并非没有反对的道理。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现代社会的分层是和社会流动、社会竞争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概念。正如我们在前边所表述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机制发育成熟,社会分工日益拓展,民主途径逐步扩大,多数社会主体都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受益,先前因生产落后、分配不均和政治专制而形成的明显的阶级对立将淡化,以职业为基本背景的社会多元化和阶层化特征将日渐突出。在多数分工领域中,都会通过竞争机制形成具有卓越才能和重要影响的群体,这就是现代社会的精英阶层。现代社会精英的地位并非如先前传统社会那样靠身份等级和特权获得,而是经由开放的、流动的竞争途径自然形成。法官执掌法律,维护正义,肩负法治重任,这一角色自然也应当“吸引难得的天才”来担任。〔5〕因此,通过以职业能力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竞争机制而形成的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毫无疑问应当是现代社会精英阶层的一部分。
我们认为,法官精英化的内涵应该是指法官群体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和人格品质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因此而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与尊重,具有法律保障下的优厚地位。通俗地讲,法官的精英化模式包含了法官的质量要求和数量控制两个基本方面,其内涵可以从以下数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经济分析:从经济的角度看,现代司法是国家利用纳税人的开支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消费”的一种活动,而消费品(在法官那里叫“产品”)则是公正高效的司法过程与裁判结果。为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的目标,作为法律“消费品”重要生产者的法官,其素质必须十分卓越,其数量也必须以“精当适度”为原则进行必要控制。⑤〔6〕〔7〕〔8〕只有这样,司法才能在满足公众的法律消费和合理利用公共开支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