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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刑事政策对反酷刑立法的影响(2)

2017-08-28 01:00
导读:2、刑法中规定的酷刑罪有漏洞 从刑法关于酷刑罪的规定看,某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酷刑行为并没有包含在酷刑罪之中。这类情况主要有两种: (1)刑讯


  2、刑法中规定的酷刑罪有漏洞

  从刑法关于酷刑罪的规定看,某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酷刑行为并没有包含在酷刑罪之中。这类情况主要有两种:

  (1)刑讯逼供罪不能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人刑讯逼供的行为。由于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所以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列入犯罪嫌疑人中列的人和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被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的人刑讯逼供,即使情节非常恶劣,只要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其行为也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但是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的人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治安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怀疑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人刑讯逼供的现象屡屡曝光于新闻媒体,多次出现于报端的“处女卖淫案”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而对于制造这些“处女卖淫案”的公安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却“于法无据”,因为被刑讯逼供的人并不是刑法第247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不能包括默许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直接实施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行为,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特别是刑法第248条第二款的规定,更进一步表明,除了直接实施的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行为之外,只有“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该罪。这就人为地把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两种可能构成该罪的情况排除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其一是监管人员指使非监管人员和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由于该款明确规定指使的对象是“被监管人”,所以监管人员所指使的只要不是被监管人,就不能按照该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监管人员指使的是其他监管人员,还可以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作为共同犯罪来追究“指使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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