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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与防治(2)

2017-08-28 01:02
导读:不难看出,上述三个“条件”仅仅是从刑法意义上来理解的。也就是说,具备这三个条件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就构成了刑法第382条的“贪污罪”了。


不难看出,上述三个“条件”仅仅是从刑法意义上来理解的。也就是说,具备这三个条件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就构成了刑法第382条的“贪污罪”了。而刑法第382条并不能涵盖从犯罪学意义上理解的贪污行为,犯罪学研究贪污行为的价值定位在通过分析这种犯罪的现象,探寻它的形成原因,最后设定防治对策。从这个意义上研究贪污行为应作广义的考察。广义的贪污行为从罪质来说,既包括第382条的贪污罪,也包括受贿的行为,还包括挪用公款的行为。从主体来说,它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某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雇佣的中国雇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银行资金非法据为己有,如果用上述三个条件来衡量,因其不具备刑法第382条的主体资格,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贪污罪,只能按刑法第271条之侵占财产罪论处。但很明显,撇开主体资格不谈,这种情况无论从犯罪诱因还是行为方式以及危害结果来看都与刑法第382条贪污罪除主体以外的其他要件是一样的。因此,笔者认为,对它们进行原因分析和对策设置时,不宜过多地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只要他是金融机构的职员就行了,而不管他是否是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因此,我们的研究应该将这两种情况结合起来。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现钞押运员从自己押运的款项中抽出一把藏起来,是“盗取”;金融机构或储蓄所营业员个人故意降低或算低储户的存款利率,将剩余的利息装进自己的腰包,是“侵吞”;行为人利用不同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用假造的结算凭证骗取他行款项,是“骗取”。还有,银行职员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现在越来越多。《金融诈骗案例选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189页。计算机犯罪方法简单,不留痕迹,隐蔽性大,易于得逞。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挪用的行为方式与贪污基本上是一致的。挪用犯罪是对银行资金的又一种严重威胁。挪用的手段五花八门,例如:1.金融企业以集体决定的名义将金融资金挪用于炒股票、期货、房地产等。2.修改帐单。行为人将原有进帐单据藏匿或毁弃,另行伪造假进帐单存入其他帐户。3.滥用收付中介权力。还有其他的一些形式,如虚构付方,行为人伪造付款凭证或存款帐户以虚增总帐发生额,直接挪用银行原有资金归个人使用;非法多次转帐,利用银行的结算中介地位,直接套取银行资金。

银行职员的受贿犯罪,主要发生在贷款领域和结算领域,即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资金结算等业务的过程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收取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种贿赂行为的实现既可能是银行工作人员对正常的信贷发放故意设卡、拖延,以索要贷款单位钱财或者回扣、佣金,也可能在接行贿人财物后无视纪律规章,对不能发放贷款的单位发放贷款,或者应该对贷款单位进行资信调查的不进行资信调查,不负责任,随意发贷,甚至做虚假调查结论欺骗主管部门,以致使贷款被骗或者形成坏帐、呆帐、死帐,造成银行资产流失受损。

(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背职行为

1毙榧倮砼庹馐侵副O展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一旦发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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