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范式的危机: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反思与重整(2)
2017-08-30 06:43
导读:法律经济学要想为公共政策和立法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洞见,就必须摒弃理想主义的抽象模式,吸收其它更具现实主义的方法,实现方法论上的多元化,以为
法律经济学要想为公共政策和立法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洞见,就必须摒弃理想主义的抽象模式,吸收其它更具现实主义的方法,实现方法论上的多元化,以为公共政策和法律决策服务。这些方法包括:1.案例研究。这一方法已被大量的法律经济学教科书所采用。2. 实验方法或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实验经济学是最近几年刚刚崛起的现实主义的理论流派,已有一些学者将实验方法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用以检验法律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如郝夫曼(Hoffman, E.)和斯皮则尔(Spitzer, M. L.)等人的一系列研究,(注:See Hoffman, E. and Spitzer, M. L. 1982, The Coase Theorem: Some Experimental Tes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5: pp. 73—98; Hoffman, E. and Spitzer, M. L. 1985a. Entitlements, Rights and Fairness: an Experimental Examination of Subjects Concept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4(2):pp.259—97; Hoffman, E. and Spitzer, M. L. 1985b. Experimental Law and Economics: an Introduction. Columbia Law Review 85 (5): pp. 991—1036; Hoffman, E. and Spitzer, M. L. 1986. Experimental tests of the Coase Theorem with Large Bargaining Group.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5: pp. 149—71.)很有启发意义。3.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或社会学方法)。爱利克森(1991)已经将社会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运用到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体现了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经济学的融合趋势。法律经济学常常涉及大量的地下经济活动(包括有组织犯罪),由于有关经验材料很难进入官方统计资料,社会调查方法就显得更加重要。4.演进博弈分析。该方法借鉴了进化生物学中整体论的研究方法。与新古典主义演绎实证分析不同的是,时间和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贯穿于制度的整个形成过程。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演进经济学、博弈论和制度分析融合为一体,能够较好地解释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过程之间的内在关联,是法律经济学的一个最有前途的发展方向。5.公共选择分析方法(政治学的方法)。对法律的考察不可避免地要牵涉到政治秩序问题,这就要求对政治过程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即使民间存在对法律秩序的渴求,法律的供给和实施也不一定能够满足需要。治国者在变法或立法时,要想获得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就必须对政治舞台上各利益集团谁受益谁受损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并在法律决策中对弱势利益集团给予适当补偿,否则变法或立法就会由于“政治上不可行”或由于政治动荡而“破产”。公共选择分析能够为这种政治过程的洞察提供现实主义的分析模型。6.法学的范畴和概念对经济学的影响。法律经济学在前一阶段的发展中最主要的失误就是过分依赖于经济分析,以至于使法律失去了自主性。当我们将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内生变量引入经济分析时,就会发现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被大大地拓宽了。这种扩展本身会引致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新发现。法学对经济学研究可以发生影响的范畴包括:产权分析、责任分析、合同方法、正义观(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公平观、法律与发展(反贫困)、比较法、
法律史等。 (四)过程分析与“积极进取”(Progressive)的法律经济学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现实主义者强调过程分析,他们关心的问题是:“这里在发生什么”而不是“这里的规律是什么。”只有对“这里在发生什么”这样的问题搞清楚了以后,才能够制定正确的改革政策。这一点与制度主义的问题意识是相通的, 他们都不是像李嘉图那样将抽象的模式与现实等同起来或从理论一下子跳到政策结论,而是注意观察制度或法律运行所需的条件以及条件变化之后法律制度如何适应已变化了的现实,即现实主义的法律经济学试图为理论向政策的应用性精化架起一座桥梁,其目的不仅是“认识世界”,更重要的是“改造世界”。这种类型的法律经济学可被称为“积极入世的法律经济学”或“积极进取的法律经济学”。和主流法律经济学的新古典主义“看不见的手”范式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凯恩斯主义的“看得见的手”范式。不过,它与纯粹的“凯恩斯主义”政策干预思路也不尽相同,它更加强调法律干预。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