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的定罪问题(3)
2017-08-31 01:34
导读:透亏,即行为人在透支炒股中出现的亏损。与透赢相同,它也源于行为人对证券商资产的使用。在具体案件中,它表明了行为人透支款项的下落,同时由于
透亏,即行为人在透支炒股中出现的亏损。与透赢相同,它也源于行为人对证券商资产的使用。在具体案件中,它表明了行为人透支款项的下落,同时由于挪用公款(资金)是侵犯财产的违法行为,因而行为人应对透支所造成的资金损失负偿还责任。
4.犯罪数额的确认方法
根据上述原理,笔者认为,对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行为以挪用公款(资金)定罪处罚时,应当采用清算负余额增加累计法确认其犯罪数额。即在犯罪期间内,以资金帐户的各日最后一笔余额为准:前日为正余额或0,后一日出现负余额,即将该笔负余额确认为一笔犯罪数额;前日为负余额,后一日负余额绝对数大于前日负余额绝对数的差额,确认为一笔犯罪数额。各笔犯罪数额累计额为犯罪总数额。
论文出处(作者):
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保险诈骗犯罪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