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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作证时间来看,可分为前后陈述和前后证言之间的矛盾。往往一件案子前后所经历的时间较长,给予被害人和加害方在案后充分对话的机会。这样,被害人陈述就会随着加害方的态度有所变化,如果加害方不能令被害人满意,那么被害人就会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庭作新的陈述,而且还会指使被害方证人改变以前的证言。
(三)从证据作用来看,可分为利于行为人证据与不利于行为人证据之间的矛盾。尤其发生在邻里互殴事件中,街坊四邻肯定有人看清是谁打的、用什么打的和打在那里。但是,抬头不见低头见,谁也不愿意作证得罪某一方。因此,向公安机关作证的往往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作出有利于行为人证据或者不利于行为人的证据。这样就形成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之间的矛盾。
(四)从矛盾性质来看,可分为可排除的矛盾和无法排除的矛盾。并非所有伤害案中矛盾都是不可排除的,而应当依据该证据矛盾的性质来判断是属于可排除的矛盾还是属于无法排除的矛盾。例如证据矛盾直接反映出证人作证的诚实性,那么这样的证据矛盾就属于无法排除的矛盾。以下再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常见情形来进一步讨论,有助于理解和把握这一问题。
1、同一证人前后陈述或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属于无法排除的矛盾。当被害人或者证人的前次证言与后次证言存在明显矛盾时,如果被害人或者证人又找不到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作出解释,实际也是如此,被害人或证人经常用“当时记不清”来搪塞司法人员。这样,被害人或证人丧失的是说话的真实性,也即其所作证言缺乏可信度。这也是为什么侦查中经常要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或、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中提到许多似乎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旨在证实其口供、陈述和证言的真伪。
2、尽管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或者证人证言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但若能够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和其他不矛盾的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条,那么这种证据矛盾属于可排除的矛盾。反之亦然。
3、原本案件证据就存在矛盾,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获取的新证据,又与原证据存在较大差异或矛盾。往往这种证据矛盾属于无法排除的矛盾,因为随着人记忆功能由强到弱的生理特点,不太可能时间越长反而记忆越清楚。由于作证是要反映客观真实,不同于想象和判断,想象和判断可能时间越长反而思路越清晰。因此,补充侦查后所获证言大部分都缺乏可信度,基本上为臆断、揣测和判断的结果。这样,补充侦查不但达不到排除证据矛盾的初衷,而且将案件进一步复杂化和矛盾化。
三、疑难伤害案存在证据矛盾的解决对策
实践与理论最大的差别是哪怕再难的问题,实践都不能回避、不能含糊。因而,学者或司法工作者可以放弃对疑难伤害案存在证据矛盾的讨论和研究,但实践中遇到疑难伤害案存在证据矛盾就得解决。由于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这类问题并没引起足够的注意,操作起来具有随意性: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