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探讨(2)

2017-09-03 05:23
导读:三、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几个法律后果 符合有关情况并进行亲子鉴定后,必然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经鉴定“父”与“子(女)”存在有血亲关系,那

  
  三、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几个法律后果
  
  符合有关情况并进行亲子鉴定后,必然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经鉴定“父”与“子(女)”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原存在的人身关系、亲属关系及财产关系等都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也不会直接产生任何的法律后果。二是经鉴定“父”与“子(女)”确实不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从法律上讲,必然会产生较多的法律问题。
  
  (一)身份关系的变化。原来是“父子(女)”关系,父亲与母亲都是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安全等负有法定的义务。但现经鉴定后不存在这种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父”子(女)的法律地位,也即其“父”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这些义务。从法理上来说,这种情况具有“溯及力”,可以一直溯及到从该小孩出生时起,期间发生的继承、赠与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在鉴定以前,女方曾告知男方有关该子女的情况,男方对此没有异议,并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的,应视为男方与该子女间有收养关系,应从法律上确认他们的养父子(女)关系。该“父亲”还是应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他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关于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情况的确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其他男性保持两性关系,并生育了他们的非婚生子女,且长期以来未将实情告知其丈夫,这是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也有违我国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社会公德,给男方也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女方在婚姻纠纷中有较大的过错。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外,女方还应承担男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三)关于该“子女”抚育费的承担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该“子女”的抚育费,在夫妻离婚时,如男方未提出异议或请求,一般不主动予以考虑。但如男方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其以前的抚

上一篇:当前人民法院在定金适用问题上的争议及建议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