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2)
2017-09-03 05:23
导读: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看,我国专利法律法规体系中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没有专门的规定,而且随着新版指南的实施,对于较为相关的“智力活动规则”
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看,我国专利法律法规体系中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没有专门的规定,而且随着新版指南的实施,对于较为相关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技术方案”两法律条款也有了灵活的解释,因此,制定适于我国科技经济发展的商业方法相关申请的专利审查标准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较为灵活的处理空间。
二、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操作分析
目前在我国的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现有技术的检索主要是基于对于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然而,一方面由于在1998年美国州街银行案前,商业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均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这使得相关的国内外专利文献的数量非常少;另一方面,由于商业方法申请通常既涉及技术内容,又涉及金融、商业等内容,涵盖范围宽广且庞杂,对于非专利文献的检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我国目前还没有建成与计算机软件或商业方法相关的非专利文献的专业数据库;此外,商业方法很大程度上涉及商业活动的规则,很多规则性的内容并没有采用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而仅是或采用商业秘密或不加保护的方式使用或流传。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商业方法现有技术的检索资源有限,因此对商业方法现有技术的确认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而盲目放开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将很有可能引起权利的泛滥,产生不良影响;此外,商业方法专利所引起的管辖权的问题,目前在国际范围内也尚无定论。因此,从操作层面上讲,放开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仍然困难重重。
三、向我国专利局提交并公开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现状
商业方法相关申请主要集中在金融银行和电子商务等领域,尤其是与商业方法息息相关的金融银行领域。外资银行对商业方法相关的专利申请起步较早,据统计,在2002年12月31日前,中资和外资银行向我国申请的商业方法专利共45件,其中86.7%为外资银行申请的,这其中较为著名的为美国花旗银行从1992年开始向我国专利局提交的20件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申请,其几乎全部为含金量高、影响重大的基础性专利。相比较而言,国内企业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起步较晚,含金量较低,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相关行业发展还处于落后的状态,在2005年对商业方法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89%的技术人员认为在商业方法领域我国的发展水平落后,11%认为基本上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持平;另一方面,我国企业、银行等创新主体的专利意识不高,例如,把多个账户、多种功能集中在一张卡上的一卡通,以及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银证通,都是典型的与IT技术结合的商业方法创新,这两个金融产品都是最先由招商银行推出,却并未就此申请专利保护,此外,从问卷调查的结果中看到,有63%的受访者认为对于金融方面的与商业方法相关的产品或方法,创新主体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自身产品或不采取任何方式保护自身产品,仅有37%认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