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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笔者认为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当务之急不是从史料中寻章摘句地证明自己预设的所谓理论体系,也不是在浩瀚的史料中寻找与现代法、西方法相对应的概念,而是应该扎扎实实地梳理传统法中的基本概念,诸如礼、法、礼制、礼治、礼义、法制、法治、刑、律、刑律等等。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并发掘本土的法资源以贡献于世界、以贡献于未来。
四、对古代法的发展规律与模式认识过于单一
法的发展规律与发展模式是法学研究中最为基础的问题,在人类发展史上,基于人类社会的共性,法的产生和发展当然具有普遍的规律。但是,人类社会伊始,其生存形态、社会组织方式、原始的信仰都与其生活的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的地理环境,造就出不同的文化类型,也造成了法产生的路径、偏重的内容、追求的理想、发展的规律、社会的作用等不尽相同,因此,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有着不同的发展模式。
迄今为止,中外学者尤其是在古代法发展规律与模式的理论研究中卓有建树的西方学者,在研究法的发展规律和模式时,所依据的资料,多源于西方的古代社会。中国传统法方面的资料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掘和利用。而中国又恰恰是世界史学最为发达、史料最为丰富的国家。其不仅有举世无双的五千年一脉相传的历史,而且有二千七百余年不间断的文字记载的历史[31].由于史学的发达,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历史资料,其丰富、系统与真实都是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所无法比拟的。以往,我们多强调法的发展的一般规律,所以往往多用中国传统法的资料为西方的理论作注释,而忽视自我特色的研究,忽视不同社会环境中的法的不同的发展规律和模式的研究。比如我们宁愿不顾事实地用中国的“礼”去傅会西方的“民法”,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割裂为“刑法”、“民法”等,而不实事求是地去研究中国传统法的礼法融合的结构特色。中国传统法资料运用的不足,实为古代法研究中的重大缺憾。因此,见诸西方法学著作中的一些关于法的发展规律和模式的总结,只能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的发展规律,西方法的模式也只是多种多样的法的模式的一种。要客观、系统地考察法的发展规律和模式,仅以西方古代法的资料为依据是远远不够的。
中国传统法作为法的一种类型,在发展中自然与西方法有相同之处。比如其在发展过程中也依次经历了神判法时代、习惯法时代和法典时代。在法典产生的初期“不管它们的主要性质是如何的不同,它们中间都夹杂着宗教的、民事的以及仅仅是道德的命令。”[32]中国古代社会家族制度虽然十分发达,个人常常被作为家族的附属物而存在。但在历史的发展中,“‘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