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及其控制(2)
2017-09-11 03:15
导读:分权理论一经产生便超越了时代和空间的限制,成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上共同的体制表达方式,分权成了文明政府的基石和立宪主义的精神所在。分权
分权理论一经产生便超越了时代和空间的限制,成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上共同的体制表达方式,分权成了文明政府的基石和立宪主义的精神所在。分权原则的基本点就是权力的专用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不同的国家权力应该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和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和执行或适用法律的权力必须作排它性的配置。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如1787年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等,基本上都确立了立法权专属于议会、行政机关的职能仅在于执行法律的宪法体制。
当然,这种立法权由议会独享的政制模式,既是分权原则的要求,更有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支撑。因为,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一般都把立法权看作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主权的表现;这种权力只能由民选的代表机关所专有,其它国家机关不能染指。“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形式做后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所授予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注: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82页。)孟德斯鸠同样认为:“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8页。)卢梭则更是主张,即使是议会制定的法律,如果不经人民的同意,就根本不是法律。(注:转引自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1页。)可以说,在启蒙思想深入人心的情况下,由民意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基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代表机关所拥有的立法权是人民授予它的;作为一个被委任者,它不能把被授予的权力再授予别人。不能授出被授与的权力是一项公认的原则。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一些国家曾长期坚持不授权原则,禁止议会将制定法律的权力授给行政机关去行使。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人民主权原则和分权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必然衍生出依法行政的要求。作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议会居于优越地位、立法权优于行政权是民主政治发展初期的最大特征。议会的优越便意味着民主势力的优越。在此背景下,人们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严格遵循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一切行政决定的作出都要以议会立法为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忠实地执行议会的法律,不能有所逾越和偏差,否认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的权力。正所谓“无法律便无行政”。依法行政原理是在议会优越和并不期盼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有所作为的情况下,人们所必然信奉的一项政治信条。这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历史上作为专制象征的王权的恐惧和对政府这种“必要的罪恶”(necessaryevil)进行控制的思想情感。
显然,在三权分立、议会优越、依法行政等思想的影响下,如果认为立法权可以由人民代表机关之外的其它机关来行使的话,简直就是一种离经叛道的异端邪说。当然,立法权专属于议会的格局之所以能被人们所广泛接受,除了上述的思想根源外,更重要的是它吻合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社会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