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无船承运人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
2017-09-14 04:35
导读: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不恰当行使留置权,拒绝向收货人交货,会导致收货人损失,引起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简介: G为美国一家无船承运人,其在中国
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不恰当行使留置权,拒绝向收货人交货,会导致收货人损失,引起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简介:
G为美国一家无船承运人,其在中国D港的代理人为Z。某家具公司H通过委托G向美国记名收货人F出口货物,运费条款是到付, Z代理G给客人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但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H持全套正本提单要求更改收货人。G拒绝更改,理由是提单上收货人还欠G部分应收帐款。H遂以G和Z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重签提单。法院在收到H现金担保的情况下,裁定准许该强制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中,G以与本案无关的原提单收货人欠自己帐款为由,拒绝为合法提单持有人H更改收货人,系滥用留置权,如执意坚持,只能自食苦果。最终在代理人Z的努力下,G同意无条件重新签发提单。本案例也说明了合理选择代理伙伴并合理约束其行为的必要性。
三、无船承运人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1.代理人的选择和代理协议的签订尤为关键
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无船承运人因自身的网络限制和开展业务需要,一般需在国外港口(目的港或起运港)与当地无船承运人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签订代理协议,为防范经营风险,无船承运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应坚持以下原则并对代理人经营资质进行鉴定:
(1)明确在目标市场的的代理业务需要。
除经营出口代理业务(对代理公司而言就是进口业务)外,是否授权代理公司以无船承运人名义揽取货物并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
(2)制备严谨的代理协议和业务操作流程。
特别是在提单签发和进口放货环节,严格坚持凭场站收据签发提单和凭正本提单放货原则。
(3)对拟授权为代理人或签订代理协议的公司进行经营资质和资信考察与考评,确保: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①该代理公司具有法人资质并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成立,具有国际货运代理业和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最好是FIATA成员。
②已经建立起严格的业务管理体系,最好已经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③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伙伴和业务记录,必要时要求提供这样的证明;
④资信良好,必要时要求其提供近二年来银行现金流、银行帐目,以评估其资信处于良好和可信状态;
⑤必要时有我们认可的第三方的担保,以对代理公司的经营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购买了有关责任险的公司应为首选对象;
⑥一个区域最好选择有一定网络和规模的代理公司,因为代理公司其业务代理网络的大、小、强、弱直接与自身的实力有关。也就是说综合实力较强的代理公司其业务代理网络较大,其业务代理及运作能力较强,我们与其合作的风险就小。如何鉴别代理公司的实力有几个标准:首先是硬件条件,其次是软件条件,最后是无形资产。
(4)在代理合同履行初期,适当控制各自的货值,并建立业务考评机制,并在此后的业务合作中优选一两家代理公司作为业务合作伙伴。
2.制定工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