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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2)

2017-09-14 04:39
导读:(二)实质标准:也就是从合同的基础事实内容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 教师聘用合同与国家的教育公务有关,虽然包含实现教师个人的财产利益,但

  (二)实质标准:也就是从合同的基础事实内容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
  教师聘用合同与国家的教育公务有关,虽然包含实现教师个人的财产利益,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内容达成合意的。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国家公职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公务而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就我国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而言,除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聘定等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这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
  可见,我国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签定的聘用合同从法理上也纳入到公法框架之内,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而非许多人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用工。通过对教师聘任制进行法理分析,我们明确了教师虽然不再享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仍然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不应该被视为《劳动法》调整下的劳动合同用工。
  
  三、立法建议:教师专项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明确教师特殊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关键是建设我国教师的专项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来谈:
  (一)加强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救济的法律条文规定。
  目前在我国教师权利的救济还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没有专门的教师救济途径。所以,未来教师立法中必须进一步拓宽教师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要尽快出台《教师申诉办法》,同时,按照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意见》,我们还要加快教育部门人事仲裁制度建设,利用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的优势,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二)承认中小学教师公职人员的身份保障权利。
  教师的公职地位尤其表现在教师享有的强有力的身份保障权利上。我国虽然颁布了《教师法》,但与其他专项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相比,此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并未确认教师职业的公务性,最明显的就是缺乏公职人员“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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