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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上述在财产关系上对于物品的理解具有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明显特征,存在就是被感知,对象的存在依赖于人的感觉、经验和观念,财物的本性不在自身,而在满足人的需要,这种对于物品的解定是休谟财产权理论的一个出发点。当自然物品以其属性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由此成为被占有的财物,另一个问题就出现了,即在物与人的关系中的这个人究竟是怎样的人,他的需要又是怎样的。物品之所以成为财物是因为人具有一种通过占有它而满足自身需要的欲望,但人的需要包含哪些内容,本性如何呢?这实际上又回到了休谟的人性论上来,而人性恰恰是休谟政治哲学的更为深层的出发点。[7]关于人性休谟写道:“人性由两个主要的部分组成,这两个部分是它的一切活动所必需的,那就是情感和知性;的确,情感的盲目活动,如果没有知性的指导,就会使人类不适于社会的生活。”[8]就人类中的情感方面来说,休谟认为,“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9]“我们虽然承认人性中具有慷慨这样一种美德”,但仍不得不说“自私是其中最重大的”,[10]特别是处于“野蛮和孤立状态下”的人们,“天性中的贪欲和自私”是建立社会合作的“主要障碍”。[11]这样一来,休谟在财产权问题上首先就摆出了三个基本的因素:一是能够满足人的各种需要的物品;二是人的满足的多样性,特别是人性的自私与贪欲;三是人与物的关系,即通过什么方式能够使自然物品成为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为人所享用和拥有,这就出现了占有问题。休谟指出:“财产权必然成立于对象的某种关系。不过这种关系不是对其他外界物体和无生物的关系。因为这些关系是成立于对象与有理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关系。但是构成财产权的本质的不是外在的、有形的关系。因为那种关系在无生物之间,或在畜类方面也可以同样存在,可是在那些情形下它并不构成财产权。因此,财产权是成立于某种内在的关系,也就是说成立于对象的外在关系对心灵和行为所加的某种影响。”[12]
不过,上述三个因素所构成的财物占有关系,如果不仅是一种有关财产权理论的抽象逻辑,而真地成为一种现实的占有关系,在休谟看来,还需要一个重要的补充条件,即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的环境状态。我们知道,在17、18世纪的英国乃至欧洲大陆的思想界,普遍存在着有关自然状态的假设。例如,霍布斯把他的哲学建立在一种自然资源的绝对匮乏之上,他认为在所谓的原始状态下,自然能够提供给人的资源是极其有限的,因此,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特别是满足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的需要,势必将发生为了争夺物品而进行的斗争,这是极其残酷的人与人为狼的状况,也正是基于此,人的理性促使人们相互间建立契约,组成一个政治社会。相比之下,洛克的观点与之不同,他提出了一个自然资源较为充裕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