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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探讨(2)

2017-09-14 06:15
导读:二、中国人民银行所独有的职责 《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适应银监会的设立,将原属于人民银行的金


  二、中国人民银行所独有的职责

  《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适应银监会的设立,将原属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交由银监会行使,使人民银行更加独立自主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同时藉此增强对银行业监管的规范性、有效性。这一主旨就为央行和银监会两个机构的职责的界分奠定了基础。然而,透过新修法条的字里行间,我们不难发现,有关人民银行职责界定的规定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仍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与完善。

  (一)央行独有职责确立的出发点-货币政策职责与监管职责的剥离

  货币政策职责作为央行所独有的职责,这是无可置疑、举世皆然的,但在央行应否具有监管职责的问题上,历来争议颇大。尽管目前看来,废除央行监管职责已是大势所趋、法有明定,但有关论争的观点仍然值得我们重视与反思,因为这将有益于我们对相关具体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

  1.坚持央行应具有监管职责的理由

  坚持央行应具有监管职责的理由,主要包括:(1)货币政策职责与监管职责在实际上是密切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央行货币政策职责的实施是以监管职责为前提的,通过有效而全面的监管来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实践基础,也为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2)独立和强有力的中央银行是承担监管职责的最佳机构。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前主席沃尔克曾经说到:“要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具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监督者软弱无力,就不能那么有效地施行谨慎性、安全性和健全性的各项职能……由于政治和其他种种原因,中央银行可能是最强有力的监督机构。这一点是很清楚的,至少在美国是这样,因为中央银行是独立和严格的,最不受那些常常削弱监督机构监督工作的政治和其他压力的制约。”[1]尽管这段话针对的是美国的情况,但对于监管职责所要求的独立的和强有力的特性而言,央行无疑在这方面比起其他机构更胜一筹。而且,我国理论界对于央行独立性地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些都对其监管职责的剥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3)央行在承担监管职责上有着许多便利的信息来源。央行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方面,积累了许多的经验,也创建了不少的信息收集渠道,这些传统的央行职责无疑为其监管职责的行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尤其是它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所进行的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职责,掌握了大量的经济金融信息,使得监管的承担会更加有效与方便。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废除和剥离央行监管职责的理由

  尽管存在诸多保留央行监管职责的理由,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这一观点持批判态度,提出了许多的辩驳理由,使得废除央行监管职责的观点逐渐占据上风,并最终通过本次立法得以明确下来。这些论点主要有:(1)从我国的金融实践来看,央行监管职责的存在不但使金融监管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行使,还在同时影响到了货币政策的实施。因为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央行与各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金融机构,相互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根本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力监管。对此,有学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人民银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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