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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制度(1)(2)

2017-09-15 06:49
导读:除了具有前面所述的优点外,罚金刑还具有可分割性、隐蔽性、可附加性、执行方式多样性等优点。我们对于一种制度的评介不因其有种种不足而将“婴儿

  除了具有前面所述的优点外,罚金刑还具有可分割性、隐蔽性、可附加性、执行方式多样性等优点。我们对于一种制度的评介不因其有种种不足而将“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也不应视不足而不顾,盲目必会带来恶果。现在学界对罚金刑不足的认识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一是罚金刑可能有违罪责自负原则;二是罚金刑的不平等性;三是罚金刑可能引发违法犯罪行为;四是罚金刑执行上的困难;五是罚金刑可能导致人们产生刑法商业化、刑事责任产品化的观念;等方面。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作为一种“规划”的制度,罚金刑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所要做的应是在不断的实践基础上进行“反思”,不断地修正制度的缺憾。囿于本文所探讨的重点,笔者将着力讨论的是以我国的罚金刑制度的存在为背景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
  刑的问题。
  
  二、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制度的检讨
  
  薛金波:论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制度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好奇心重、模仿性强、辨别是非能力弱,再加上家庭教育的偏差及学校教育的失当,他们很容易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各种诱因的促使下引发犯罪,可见未成年犯罪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同时由于未成年犯罪人正处于发展期,可塑性强,他们的行为也比较容易得到矫正。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这些特点,我国刑法典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规定了有别于成人罪犯的刑罚原则和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讨论的所有问题正是围绕基于对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的个性特点的认识所展开的。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提倡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理由如下:首先,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并未用但书的形式禁止对未成年人犯罪科以罚金刑;其次,未成年犯罪人虽一般缺乏个人财产可供缴纳罚金,但其罚金可以由其监护人以赠与的方式代缴,这样也可以有效回避罚金刑可能株连的缺点,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加强监护人管教孩了的责任感;另外,罚金刑是一种较轻缓的刑罚措施,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也符合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法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理由如下:首先,我国现行立法对罚金刑的适用规定太原则化,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主观随意性,出现了裁判结果的不均衡,最终使罚金刑制度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时难度增大;其次,未成年犯罪人一般没有经济收入和独立的则产,对他们判处罚金,势必会使其家属受到牵连,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再次,罚金刑的适用很可能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灵中产生以钱赎罪、以钱代刑的错误认识,不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进而影响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预防的效果;另外,罚金刑难以执行,罚金刑的执行以被判刑罚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可未成年犯罪人又往往因没有经济收入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罚金刑的执行困难重重。第三种观点认为,在适用罚金刑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区别对待,尤其是要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情况,对于无固定收入也无独立则产的未成年犯罪人,不应判处罚金;对于拥有固定的劳动收入、接受赠与的财物或继承的遗产等个人财产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判处罚金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笔者认为,尽管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确在客观上会产生一些弊端,但在宏观上是利大于弊的。其理由如下:一是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的规定来看。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犯同等罪行的情况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应当轻于成年人。此款虽未提及刑罚方法,但根据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我们完全有理由得出如下结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无论在刑种上,还是在刑度上都应轻于成年人。二是从未成年犯罪人的自身条件来看。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可塑性强,应对其尽可能多地适用罚金刑,把对他们人身自由的限制限定在最低限度内,这样可以避免他们因进入监狱而脱离与正常社会生活的联系及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的可能,有利于挽救和矫治未成年罪犯。同时作为一种宽缓的刑罚,罚金刑对被科以该刑罚的人的名誉的影响远不及自由刑来得厉害。三是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预防角度来看。罚金刑多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判处罚金刑并非单纯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让罪犯受到财产的剥夺使其从内心感觉到痛苦,感觉到在物质利益上占不到任何便宜,乃至得不偿失。这也是财产刑区别于生命刑、自由刑的惩罚功能。让未成年罪犯深刻感受这种体验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打消他们贪图享乐、不劳而获的念头;重塑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四是从罚金刑的执行现状来看。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持否定观点的人基本都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时容易出现转嫁现象及执行难等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不仅在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时出现,而且在对成年犯罪人实行罚金刑时,也同样存在着大量的罚金代缴现象及执行难的困境。这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因此,以该理由否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观点本身是很值得商榷的,毋宁说这个理由其实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唯一应该做的就是发展和完善现有的罚金刑制度,以适应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现实和当今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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