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权的合法性基础(1)(2)
2017-09-18 01:06
导读:正是基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服务关系以及手段与目的关系,才有社会保障制度,才有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并将对处于逆境中的、基本生活无法继续的公民的
正是基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服务关系以及手段与目的关系,才有社会保障制度,才有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并将对处于逆境中的、基本生活无法继续的公民的救助的义务,义无反顾地落到了国家的身上,国家在此种情况下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文明社会中的人道主义
所谓“人道”,指爱护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辞海》中这样解释。当一个人不能保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时,也许就因此没了性命,也许只得沿街乞讨,这是不符合人性的。如果此时没有人去帮助或救济他,而使他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下,也是不人道的表现。“在如此之状态下,一切权利和自由就有可能变成无任何实际意义的画饼充饥般的存在”。(7)社会保障正是基于对公民的生命、人格和权利的保护而产生的一种国家制度,并将此项国家义务用法律的方式规定下来,公民因此而享有了相应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至于使得公民因食不果腹、衣不避体而丧失人的尊严或人格,更毋论生命。
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中不仅仅有法律明确规范的权利与义务,更有体现人文精神的道德准则,这一点对具体的个人如此,对国家更是这样。不爱护人的生命、不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这一点对个人如此,对国家也是这样。当一个公民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也许有好心而善良的人来帮助他,使其摆脱了困境;但是,当有一大批人因此而落入窘境时,就不能期望这样的好人帮忙,“天上不会总有馅饼”,即使有也未必够这么多的人享用,于是,人类不能期待这样一种或然性的救援,而需要一种制度性的、有保障的保障。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并将国家作为公民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公民将不会再有生活无着的忧虑和窘迫,并能够保持着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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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秩序中的稳定与和谐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类已不能再回到过去的“自然状态”,也不愿经历战争等所造成的混乱和无序,人类的生活需要和平与稳定的环境,以及和谐而安全的人际关系。和平与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和平,意味着秩序,意味着稳定的环境以及和谐的关系。和平既是发展的前提,又是发展的目的,只有在和平的环境中,发展才可能变为现实。而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类生活的和平与幸福,任何社会发展与进步都只不过是也应该是人类和平与幸福的手段。
事实上,市场经济只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方式,一个阶段,在此阶段,或者说采取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式,尤其强调和平的、可预期的环境,稳定而安全的交易环境是市场的存续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而市场所需之和平、安全的环境,一方面是市场自身运作的结果,另一方面又离不开国家的调节和干预。在市场失灵之处,国家是唯一的且有效的救世主。市场所带来的竞争是激烈的,也是残酷的,由此而导致的贫富分化、工人失业,以及由于市场自身的特点所造成的市场主体“惟利是图”,等等,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问题,并非市场自身所能解决。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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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学:迈向实践与理想形态的中国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