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与鉴定结论(2)
2017-09-19 06:34
导读:最后,关于鉴定人的一般资格要件问题。鉴定人的一般资格要件有:(1)具有专门学识、技能和经验。至于衡量和确认的标准,在我国,通常由主管机关
最后,关于鉴定人的一般资格要件问题。鉴定人的一般资格要件有:(1)具有专门学识、技能和经验。至于衡量和确认的标准,在我国,通常由主管机关或者行会以颁发资格证书、公布专家名单的方式确认,具体的考虑因素有执业年限、职称、经验、年检等。(2)没有丧失鉴定能力。如果丧失行为能力、因违法行为而遭受处罚、丧失诚信等,就丧失了鉴定能力。(3)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关于鉴定人的资格审查,英美法系主要采取当事人审查(即己方审查和对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大陆法系则采取鉴定机构自行审查、(以授予鉴定权方式)事前审查、(司法人员)事后审查等不同做法。我国现行法对此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学界多认为应当综合采取两大法系的做法。
(二)鉴定人的确定
鉴定人的确定主要涉及到以下问题:何种情况下需要鉴定人、确定鉴定人的方式和程序等。
鉴定仅适用于纠纷解决有合理必要的情形,即存在着争议的案件事实中的专门问题,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明确或澄清的。至于法律方面的解释和问题,不属于鉴定的范围。有关专家鉴定的费用最终是由当事人负担的,所以,确定是否采取专家鉴定,还应当结合费用相适应原则,考虑案件的金额和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度、快捷审理的要求、各方当事人的财力等。[4]当事人认为需要专家鉴定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及其理由。[5]如果法院认为勿需专家鉴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异议。如果法院认为需要专家鉴定的,在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之后,决定是否进行鉴定。
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在英国,是否指定专家应考虑如下事项:(1)无需专家帮助亦可界定争议的性质;(2)无需专家调查亦可识别当事人之间的系争点;(3)无需专家意见,亦可确定是否采纳或驳回他方当事人的主张或大部分主张;(4)没有专家证据亦可证明系争事实;(5)各方当事人证据的性质无需专家帮助亦可充分解释;(6)没有专家帮助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亦有效果;(7)无需专家帮助亦可起草和解条款。[6]至于确定鉴定人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1)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共同的鉴定人。[7]这一方式为许多国家所鼓励。[8](2)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鉴定人。(3)法院指定中立鉴定人[9],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在当事人商定的鉴定人范围指定,也可另外指定)、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等。法院指定鉴定人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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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鉴定事项涉及诸多学科或领域,应当由主导学科领域的专家作为单一专家证人或者负责人。该专家应准备鉴定结论的总体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