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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

2017-09-19 06:34
导读:新闻自由以表达自由为根据,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上文认为,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表达自由以新闻自由为突出表


  新闻自由以表达自由为根据,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上文认为,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表达自由以新闻自由为突出表现。表达自由不是自言自语,也不是窃窃私语,而是保障公民政治参与、造就健康的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在通过自由表达实现有效的政治参与方面,民众个体对报刊媒体有一种深切的依赖。具体主要有二:其一,在表达意见方面,如果没有新闻出版界的帮助,个人实际上就不可能以一种社会听得见的声音,宣传他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并进而影响公共事务。其二,在为了有效表达而获得必要的信息方面,民众个体有赖于新闻媒体准确有效的报道来保证资讯畅通,以便对政府行为和其他众所关心的问题作出有根据的判断。因此,表达自由的社会目的只有在新闻出版界能够自主决定报道或出版什么时才能实现。如果说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就表达自由对国家司法活动可能经常构成的挑战而言,显然是以报刊媒体的工作者为直接活动主体的新闻自由。相对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则只能是前者发生作用的客观结果。尽管对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人们甚至决策者的日常表述,其正当性被视为理所当然,但相对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不过是前者价值的一种表象。报刊传媒界所扮演的应该是公众代理人的角色,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只能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获得说明。在司法方面,尽管中国宪法规定的是独立审判,即第126条所说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相对于新闻自由并在价值上与之恰成“对峙”的却应该是公平审判。理由主要是,独立审判以公平审判为依归,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表与里、因与果的关系。离开公平审判,独立审判就无以说明自己的正当性,也就不足以抵御传媒所体现的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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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分析传媒和司法的关系,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这两种在宪政体制中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价值之间的冲突。而如果把问题的关键定位于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就会不得要领,使问题陷入简单的对峙:前者犹如“倚天剑”,后者适成“铁布衫”、“金钟罩”。很显然,立足于舆论监督,那么只要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昭示公权不受监督制约必然腐败的趋势,强调独立审判在普通民众看来,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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