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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网上银行及其立法定位(1)(2)

2017-09-25 06:46
导读:二、网上银行的监管 (一)网上银行之于传统银行业监管模式 网上银行仍然是银行,需要经济法发挥平衡经济运行的功能,要求公权力介入加以监管,以

  二、网上银行的监管 
  (一)网上银行之于传统银行业监管模式 
  网上银行仍然是银行,需要经济法发挥平衡经济运行的功能,要求公权力介入加以监管,以降低运行风险,并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然而,网上银行又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点,从而对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1、网上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区域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即使在我国尚未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之前,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典当等金融部门仍然可以利用网上银行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提高各方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银行经过央行审批,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金融市场网络化的发展,令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信托、网上典当实现对接指日可待。故以往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典当业的做法日益失去现实意义,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主管典当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难免力不从心。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将必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替代,打破行业藩篱,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势在必行,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应由“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2、网络的无界性使一项金融业务的开通将迅速普及到一家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网络终端),鼠标一点,传统监管便鞭长莫及。金融业市场准入实行分区域逐一严格审批的传统监管方式将成为历史。面临金融业务“一通百通”的变局,金融监管思维和监管方式也要与时俱进,调整到位,将网上银行监管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整体管理框架中考察和运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网上银行的无国界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将使各国央行单一监管的有效性大大减低,网上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标准、国际化合作日益重要。过分强调一国金融业的特殊性,将自闭成金融全球化体系外的“孤岛”,实乃作茧自缚。所谓“中国特色”,不应成为中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藩篱,要对之进行权衡利弊,去伪存真。加强与他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并建立全球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网络金融时代各国央行共同面临的新课题,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并推动制定一部国际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国金融监管的普遍性规范。 
  4、网上银行不但具有传统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由于其特殊性还产生了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的业务风险。因此,监管当局不仅需要参照传统银行的监管标准,进行一般的风险监管,而且还要根据网上银行的特殊性进行技术性安全与管理安全的监管,即保证网络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资料和交易过程是安全的;支付系统提供服务的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是安全的;并且要对跨界金融数据流和网上银行主页上提供的各种网络金融服务广告进行监管。[6] 
  换一个角度来看,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也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具有了新的可能。比如,对网上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就可以利用国际互联网实现真正的实时预警,从而及时防范和化解网上银行的各种经营风险。[7]因此网上银行的发展对于银行业的监管而言,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也提供了一定的机遇。在网上银行监管立法方面,应当化矛盾为统一,化戾气为祥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鼓励积极的金融创新,使网络银行始终在正确、规范的轨道上发展。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网上银行正在发展之中,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及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但也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国际经验,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美国《总监手册――互联网银行业务》等,都值得借鉴和思考。而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没有网上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以及贯彻该办法的通知,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仅停留在审批环节。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5),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监督管理”,但线条仍较粗,在立法层次上也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二)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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