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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特殊性在于票据权利为二次性权利,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2)追索权则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应连带负责的担保责任,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利,因此,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票据法之所以赋予合法持票人票据上的双重请求权,目的在于保障其票据债权的实现,使其在取得票据时有一种安全感,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并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与有效运行。
四、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发行所创设的权利,主要是依据票据文义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
(一)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 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二)付款请求权的取得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据,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